[讨论] 铁路杀警案 凶嫌判17年定谳

楼主: hank811020 (小哲)   2021-06-23 16:41:54
发生在2019年7月3日的杀警案
李承翰警员在火车车厢被郑姓凶嫌杀害
最高法院今天6/23下午三审宣判
郑姓凶嫌被判刑17年 刑后监护5年确定
附上最高法院新闻稿 给大家参考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445691-a9c22-1.html
第二审认定事实(案情)摘要
被告长期罹患思觉失调症,案发前妄想吴金江等人设计整人游戏要整他,并联合其女儿要
谋害他,以诈领保险金,乃于108年7月3日上午先购买红柄嫁接刀、水果刀各1支、护肘1
副,将红柄嫁接刀藏于裤子口袋内,将水果刀以护肘绑于脚踝以防身,欲北上找媒体召开
记者会,公开整人计画。于同日19时30分许,自高雄新左营站,搭乘台湾铁路局北上152
车次自强号列车。该列车行驶至新营与后壁间时,列车长傅至宏要求被告补票遭拒,乃要
其在嘉义火车站下车。列车行驶至嘉义站时,被告因受妄想影响,妄想傅至宏并非查票,
与全车厢乘客都是针对他,要其下车,其害怕下车将遭人谋害,乃在车厢间移动、咆哮,
谩骂,嗣铁路警察局嘉义派出所经通报派警员李承翰上车处理。被告因所罹患之精神病症
急性发作,见李承翰身穿警察制服,妄想李承翰亦属同伙,情绪更为激动,表示要跟人输
赢,因妄想持续存在,现实感不佳,认下车将遭人谋害,虽知悉李承翰为执行职务之警员
,因现实感不佳,有困难区分现实与妄想并据此行动,致其辨识行为违法或依其辨识而行
为之能力显著减低,竟基于妨害公务之犯意,及杀人之间接故意,在嘉义站第2月台152车
次自强号第4车厢内,取出红柄嫁接刀,朝李承翰左腹部刺击,造成其左上腹单一穿刺伤
。李承翰因伤不支倒地,经送医急救不治死亡。
本院判决理由要旨
一、第二审之判决依凭其嘱托国立成功大学医学院附设医院(下称成大医院)之鉴定结果
、鉴定医师陈柏熹,及相关证人之证言、列车上录影光盘之勘验笔录及卷内其他证据,认
定被告有杀人犯行,惟其因罹患之精神病症急性发作,虽知悉李承翰为执行职务之警员,
因现实感不佳,困难区分现实与妄想并据此行动,致其辨识行为违法或依其辨识而行为之
能力显著减低,有刑法第19条第2项规定减轻其刑规定之适用;被告非属反社会型人格障
碍症,其行为时,无证据足证其具有反社会人格;被告行为时因无病识感,无法知觉其所
呈现之各种妄想,以及无法理解思觉失调症对其社会职业功能之影响,非因故意或过失停
止回诊、规则服药,以达其杀害被害人目的,与刑法第19条第3项原因自由行为无涉;成
大医院之鉴定结论较为可采。均详述其调查、取舍证据之结果及凭以认定犯罪及减轻刑责
事实之心证理由,并就郑再由所为其行为时不能辨识其行为违法之辩解,亦叙明不足采信
之理由。从形式上观察,第二审判决并无违背法令之情形。
二、检察官上诉主张被告行为表征属“反社会型人格者”,非属精神疾病,不符刑法第19
条所称之“不能辨识其行为违法之人 ”或“辨识行为违法能力显著降低之人”,无该条
第2项减轻其刑规定之适用。纵有该条项减轻其刑规定之适用,第二审判决亦未审究被告
是否有同条第3项之原因自由行为之情形。被告上诉主张其于行为时,因受妄想型思觉失
调症急性发作之影响,致不能辨识其行为违法,指摘原判决认定其行为时仅系辨识行为违
法能力及控制能力显著减低,有理由矛盾、理由不备之违法等语。
三、检察官及被告上诉意旨,系就刑事责任能力事实争执,或就属原审法院采证认事职权
之适法行使,及不影响于判决结果之事项,依凭己见指为违法,均与法律规定得为上诉第
三审之违法情形不同,其等之上诉皆违背法律上之程式,均应驳回。
作者: akway (生活就是要快乐)   2021-06-23 16:44:00
无罪那个太扯
作者: markban (马克白)   2021-06-23 16:45:00
一审麦当劳医生被无视了:)
作者: iam0718 (999)   2021-06-23 16:48:00
记得不少法律学者很挺一审的医生
作者: markban (马克白)   2021-06-23 16:50:00
可能麦当劳学者:)
作者: haha98 (口合口合九十八)   2021-06-23 17:11:00
麦当劳权威还恼羞喔po 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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