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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明谨FB:
员警的执勤影像出来了,我们就一步步来看员警是不是真的“蠢”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YihxbxT3yiQ
这次的事件,缘自于中坜分局员警,在路上盘查一名女子身份,
所以我们先来看这个案子,依照警职法要“查证身份”,程序应该是如何?
Step1 依照警职法第六条,产生合理怀疑。
Step2 依照警职法第四条,告知事由。
Step3 依照警职法第七条,命出示身份证明。
Step4 依照警职法第二十九条,给与陈述异议机会。
Step5 依照警职法第二十九条,纪录并交付异议之理由。
Step6 依照警职法第二十九条,认为无理由继续执行。
Step7 依照警职法第七条,无法查明身份时得带往勤务处所。
Step8 依照警职法第七条,遇抗拒时得使用强制力。
我们依照上面的步骤,来看这名员警的执法,
首先是他把女子拦下来时说“我没见过妳耶”、
“我怕妳是失踪人口”、“请把身分证让我看一下”,
依照警职法第六条:
警察于公共场所或合法进入之场所,得对于下列各款之人查证其身分:
一、合理怀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实足认其对已发生之犯罪或即将发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实足认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体之具体危害,有查证其身分之必要者。
四、滞留于有事实足认有阴谋、预备、着手实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处所者。
五、滞留于应有停(居)留许可之处所,而无停(居)留许可者。
六、行经指定公共场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很明显的员警并没有提出任何理由符合上面任何一点,
所以此时并没有发动警职法的事由,也就是说,
这个时候不是不能盘问身份,但此时只是“任意盘查”,
如果女子愿意配合,那很好,如果不愿意配合,也是她的自由。
然后此时女子问:“你这样是不是在怀疑我?”,
此时其实是员警最好的发动时机,如果他说
“妳的包包上有白色粉末是不是毒品?”、
“你的口袋露出一截刀柄可以让我看一下吗?”,
那么他就有合法的理由可以查证身份,
然而这员警继续跳针跟发动要件无关的内容,
“这里是公众场所,我本来就可以对妳实施临检”,
还明确表示“我只是跟你询问一下姓名而已”,
因此,此时仍然没有警职法之适用。
接下来女子不愿出示身分要离去,员警将其拦下,
并说“你不愿意出示证件,我可以把妳带回派出所”,
但是到这个阶段,还是没有告知任何符合警职法的理由,
那怕编也要编一个,你连Step1都还没做啊!
你就是跳针“我要依法临检你”,但是又不说“合理怀疑”的理由。
此时女子对员警说“你很蠢耶”,
员警表示这是“妨碍公务”,然而所谓的公务,必须是“依法执行之任务”,
既然前面这整段都还没有达成警职法的发动要件,员警的“查证身份”行为,
并不是公务,既然不是公务,就没有妨碍公务的问题,至于说员警“蠢”,
员警可以提出妨碍名誉告诉,但是法官有可能认为这是客观评价员警的行为,
万一告了说不定会变成法院认证的蠢。
后面就是员警滥权妨碍自由,因为既然从头到尾警职法都没有发动,
没有妨碍公务的问题,自然就没有逮捕、上铐的权力,
依照警职法的查证身份程序,Step12345678 必须按照顺序来,
而且少了一个都不行,本案员警没有Step1,自己从Step3 开始发动,
然后又自己跳到Step7、8 ,整个程序明显不合法。
但是这也不能怪员警,看了中坜分局分局长的记者会,
他自己也不知道警职法的发动要件跟程序是什么,
也是一直在跳针会全力维护治安等莫名其妙口号,
这大概就叫德不孤、必有邻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