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获花莲地方法院法官裁定50万交保的李义祥
检察官不服交保裁定 向花莲高分院提起抗告
花莲高分院法官今天上午裁定“原裁定撤销,发回台湾花莲地方法院”
(附上二审法官的裁定理由)
台湾高等法院花莲分院110年度侦抗字第13号过失致人于死等案件新闻稿
关于台铁408次太鲁阁自强号火车于民国110年4 月2 日上午发生重大死伤事故,台湾花莲
地方检察署检察官对被告李○○声请羁押,经台湾花莲地方法院谕知以新台币50万元具保
,并限制住居等免予羁押裁定,检察官不服提起抗告,经本院撤销原裁定,发回台湾花莲
地方法院另为适法的裁定,主要理由如下:
㈠、关于湮灭罪证之虞部分:
1、本案工程从设计、施工到监造等一连串工项,究系何环节导致案发时紧临铁轨的本案
工地便道欠缺重物滑落防护设施,责任归属为何,由检察官刻正积极调查。佐以,本案工
程施工期间有多数厂商参与施作,尚待调查厘清相关厂商及其他工程相关人员,对于本案
重大死伤结果的影响度、作用力,及因果归责关系。原裁定认被告与其他相关工程人员利
害相反,湮灭罪证之虞不高,尚难认有叙明具体理由。
2、被告供述前后变迁不一,与证人所证不具整合性,参以,被告前有指示他人伪造文书
的犯罪纪录,原裁定对此节,未予适正评价,难认允洽。
㈡、关于逃亡之虞部分:
本案死伤结果,甚为严重,被告可能面临相当重的刑责及高额民事赔偿责任,现有事业、
财产可能化为乌有,加上趋吉避害,规避刑责的人性,本案逃亡的风险性,显非一般过失
致人于死案件可以相比拟。
㈢、关于新台币50万元具保金额部分:
裁定具保免予羁押,应审酌被告资力、家庭状况等因子,综合妥适判断,原裁定关于以新
台币50万元具保部分,未详叙理由为何,有理由不备之疑。
㈣、关于免予羁押替代性处分部分:
原裁定另谕知被告不得与相关人等接触,但此几无监督机制的替代性处分,为何足以解消
、降低被告湮灭证罪的风险,原裁定就此部分未详叙理由,亦难认为允洽。
㈤、本院撤销发回,由原审法院另为适法裁定的理由:
本院审酌审级利益、救济及现行羁押强制处分建制,爰撤销原裁定,发回由原审法院另为
适法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