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废,首先,监察院本来就是一个不论实权和虚权都很奇怪的机构
首先,如果不给实权,监察院只能嘴炮不能处罚公务员
那靠妖啊要你何用?
如果给实权也很奇怪
首先公务员惩戒就是司法部门的事
负责审判案件的司法人员,不由行政机构任命,判案效力也无需民意追认
是跟行政、民意三足鼎立的独立机构
所以说另外给一个成员由行政任命的机构惩罚公务员、民选公职的权力
本身就是行政侵犯司法
然后弹劾?不好意思,这是国会的职权
然后监督国会议员不让国会专权弄权?
这太流氓了吧
国会议员本身就是公民的代表,是民主的体现
设置一个行政任命的机构监督民意不会太那个吗?
监督国会的应该是司法和人民才对
所以监察院的设计要嘛是没用的废物、要嘛就是一个侵权违反三权分立互相独立的毒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