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的话
台澎金马的主权 应该属于中华民国政府
丘宏达老师有特别撰文讨论这个问题:
(如果撇除老师的政治立场)
国际法上的先占(occupation)意指一个国家对无主地行使有效占领而取得领土主权。例如俄罗斯先占西伯利亚的无人居住之地,即是典型的先占例子。
先占的构成要件有两项。一为正式占有,即一个国家做出占有该领土的意思表示,例如透过发表声明、宣言或通告的方式,将该领土置于其国家主权之下。二为行政管理,即占领的形式必须是“有效占领”,有效占领的方式如建立行政、立法、司法机构,设立居民点,悬挂国旗等。
1945年8月15日昭和天皇的“玉音放送”中,明确表达立即抛弃台澎金马、朝鲜等殖民地。却没有指出要将主权让渡给何人,因此邱老师认为此时台澎金马为无主地,而同年9月1日,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成立,国府派任陈仪来台,从此刻起中华民国政府有效占领无主地。
另一个观点是时效占领(prescription)意指一个国家长期、和平地在他国领土上行使主权,且他国不持续抗议或不提出反对主张,以致于在历史发展下产生了普遍信念,认为事物现状符合国际秩序,因而取得该领土的主权。然而,自从国际法学问世以来,一直有法学家反对以时效作为领土取得方式。
但这个领土取得方法在要件认定上有太大争议,因此目前国际法院并未承认类似概念。但若时效占领可以成立,或许可以适用在台湾的例子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