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FoRTuNaTeR (伪恶碎唸者 战力奶骚神↑)》之铭言:
: → FoRTuNaTeR: 我是觉得那位被害人自己太白目 10/17 08:49
: → FoRTuNaTeR: 如果有基本知识就知道伊斯兰教反对偶像崇拜 10/17 08:50
: → FoRTuNaTeR: 穆罕默德本人就没有任何偶像 10/17 08:50
: → FoRTuNaTeR: 偏偏那被害人要主动触怒穆斯林 10/17 08:50
: → FoRTuNaTeR: 刑法上是会考虑被害人是否‘与有责任’的 10/17 08:51
: → FoRTuNaTeR: 谁叫可兰经基本教义就是‘一手持经一手执剑’ 10/17 09:08
: → FoRTuNaTeR: 人家穆罕默德就是没有偶像,这是伊斯兰教大忌 10/17 10:57
: → FoRTuNaTeR: 有人偏偏白目到要去犯此大忌有什么办法? 10/17 10:57
: → FoRTuNaTeR: 记不记得台湾国内也有人曾经冒犯过伊斯兰最后公开道歉 10/17 10:58
有些人,明明就知道有些犯罪者在晚上会性欲高涨,藉著夜色掩护出来寻找作案目标
但是他们就爱说穿怎样的衣服是他们的自由,坚持要在夜晚穿着清凉的走在街上
结果最后被犯罪者性侵害了,那有什么办法?不就是受害者自找的?
想必原po大大也很支持这种发言,反正逻辑都是一样
如果原PO大大不喜欢这个例子,那也可以换一个: 有些教授,明知道中国政府不喜欢
言论批评政府,结果那些教授坚持要在课堂上说些批评政府的言论,最后搞得被学校
解聘或被捕入罪,那有什么办法?
言论自由就是言论自由,除非牵涉到隐私或名誉,否则政府、宗教、意识形态本来就是
可以讨论的对象,就算宗教本身教义不允许之类也应该是该宗教要改变作法而不是避免
大家去讨论,不然不就是开言论自由倒车?反正谁拳头大就可以迫使大家让步,哪还来
言论自由?
: → FoRTuNaTeR: 损害赔偿法上的与有过失 10/17 11:06
: → FoRTuNaTeR: 民法第217条规定与有过失(与有责任)的损害分配,在 10/17 11:06
: → FoRTuNaTeR: 理论及实论上具有重要性。本文阐述与有过失制度的建构 10/17 11:06
(下略)
不要胡扯,犯罪就是个人行为,没什么分配问题
又不是赔钱可以解决的事,刑法57条已经跟你说科刑时应以行为人之责任为基础
就像有人嘴巴酸你,你酸回去可以,但你可以说他说话太酸所以杀死他也是刚好吗?
再说那些考量因素都要犯案当下存在,本案绝对100%不适用,凶手就是预谋作案,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