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我相信徐永明没问题

楼主: changzon (changzon)   2020-08-04 19:59:16
https://www.google.com.tw/amp/s/news.ebc.net.tw/news/amp/221100
东森新闻
台北地检署侦办立委涉嫌收贿案,声押10名被告。台北地方法院今天下午裁定立委苏震清
、廖国栋、陈超明及苏震清办公室主任余学洋、廖国栋办公室主任丁复华、前太流负责人
李恒隆、白手套郭克铭羁押禁见;徐永明则获新台币80万元交保。
徐永明委任律师陈恒宽接受媒体联访表示,非常感谢法官明查,徐永明后续会配合检察官
的侦查,徐永明心情平静、坚信自己的清白。
北院裁定书指出,徐永明涉犯贪污治罪条例不违背职务受贿罪,犯罪嫌疑重大,涉案部分
仍有具对价关系等重要事实待查,徐永明也有不实陈述的可能性。
不过,法官考量目前的卷证仅证明徐永明有期约行为,且金额不明,并无金流追查的问题
,徐永明期约行为的期间较短,内容较为明显单纯,相较本案其他被告,徐永明的犯罪情
节较为轻微。
法官衡量徐永明的状况及羁押对权利的侵害,认为若以80万元交保,则无羁押的必要。
https://www.moj.gov.tw/fp-296-62678-2cb1d-001.html
法律时事专栏
同条例第五条第一项第三款规定:公务人员如有“对于职务上之行为,要求、期约或收受
贿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与同项另两款犯罪,要受法定本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
新台币六千万元以下罚金的处罚。
违背职务行贿罪中所称的“交付”,是指行贿者将贿赂或不正利益给与受贿者而言。用的
方法是直接交付或间接交付都非所问。行贿罪除了交付的行为以外,还有“行求”与“期
约”两种犯罪态样;所谓行求,是指行贿的人主动向公务人员表明要致送贿赂,有这种表
示,犯罪就告完成。行求对象的公务人员是否接受贿赂则不是犯罪的要件。期约是指行贿
的人与受贿的公务人员已经讲好条件,只待约定的时间到来便要交付贿赂或不正利益,只
要双方意思已经一致,犯罪即告成立。行求、期约与交付都是行贿的阶段行为,阶段中只
要有一个行为完成,就成立了行贿罪。不过,修正前的法条有个大漏洞,就是对于公务员
职务上的行为行贿,也就是公务员收钱而不必枉法的行为,对行贿者却无处罚的规定。几
年前有人为了达成某些特定的愿望,怕遇到不当的阻扰,将大把钞票往有权力的公务人员
家中送,就因为没有要求公务人员作出违背职务的行为,结果送钱的人无事全身而退。
“对于第二条人员,关于不违背职务之行为,行求、期约或交付贿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新增条文与第一项
的条文内容比较,在犯罪要件方面,只增加了一个“不”字,多了这个“不”字,就成为
不违背职务的行贿罪要件。其余的犯罪要件,都与违背职务行贿罪相同,不必再细作说明
了!科处刑罚的法定本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说起来也不算太轻!
我们党主席交保后说我绝对没有问题 我相信他 嘻嘻!
作者: eastwolf9506 (东区一匹狼)   2020-08-04 20:01:00
作者: tigerzz3 (CC)   2020-08-04 20:02:00
唉 就是个李恒隆看猫没点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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