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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中华民国刑法
法规类别:行政 > 法务部 > 检察目
第 二 编 分则
第 四 章 渎职罪
第 121 条
公务员或仲裁人对于职务上之行为,要求、期约或收受贿赂或其他不正利
益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七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 122 条
公务员或仲裁人对于违背职务之行为,要求、期约或收受贿赂或其他不正
利益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二百万元以下罚金。
因而为违背职务之行为者,处无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四百
万元以下罚金。
对于公务员或仲裁人关于违背职务之行为,行求、期约或交付贿赂或其他
不正利益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三十万元以下罚金。但自首者
减轻或免除其刑。在侦查或审判中自白者,得减轻其刑。
期约:
期约是指行贿的人与受贿的公务人员已经讲好条件,
只待约定的时间到来便要交付贿赂或不正利益,
只要双方意思已经一致,犯罪即告成立。
行求、期约与交付都是行贿的阶段行为,
阶段中只要有一个行为完成,就成立了行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