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警方送办造谣案件逾7成不罚 监院要警政署检讨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0-07-09 20:03:41
1.新闻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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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007090314.aspx
2.新闻来源︰
中央社
3.新闻内容︰
※请完整转载原文 请勿修改内文与编排※
(中央社记者顾荃台北9日电)
监察院今天表示,警方民国108年移送涉散布谣言案件151件,经法院裁定不罚率高达72%
;其中,台大教授苏宏达案超过两个月裁罚时效,警方仍送办。警政署应检讨改进。
台湾大学政治系教授苏宏达因在脸书批评故宫政策,被控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由台北市
南港警分局移送士林地方法院内湖简易庭裁处;士林地院认定,苏宏达言论属可受公评之
事,裁定不罚。监委仉桂美、刘德勋、包宗和今年1月对此案申请自动调查。
监察院下午透过新闻稿表示,仉桂美、刘德勋、包宗和提出“桃园市调查处发函要求台北
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调查,台湾大学政治系教授苏宏达涉及散布谣言之违反社会秩序维
护法第63条等规定案件,调查程序疑涉有违失等情”调查报告,内政及族群委员会暨司法
及狱政委员会今日联席审查通过。
3名监委表示,苏宏达案经警察机关移送士林地院审理时,距苏宏达贴文已超过法定两个
月裁处时效,警方仍迳行移送;在其他涉散布谣言案件中,警察机关未依多数法院裁定不
罚建构的审查原则,发挥过滤功能,导致108年移送案件,经法院裁定不罚率多达72%;又
异地传讯民众,违反社维法第33条明定以行为人住居所的警察机关管辖原则,此三部分请
警政署检讨改进,并通令所辖遵办。
另外,社维法63条规定,散布谣言,足以影响公共之安宁者,可处3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币3
万元以下罚锾。
监委说,对于是否违反社维法上述规定,不同地方法院见解不一,虽法官独立审判,实务
上却形同一个条文法官各自解读,将导致民众难以预见何种行为违法,有违“法律明确性
”,请司法院研议如何使见解趋于一致;并请内政部针对社维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加以检讨。
(编辑:苏志宗)
4.附注、心得、想法︰
3位监委指出调查意见如下:(原文)
一、警察机关处理散布谣言案件时应遵守裁处时效2个月
按社维法第31条规定,原则上自违反该法行为成立之日起算逾2个月者,警察机关不得讯
问、处罚,并不得移送法院。台湾大学苏教授于107年11月16日在其脸书网络平台之个人
粉丝团公开贴文发表言论及影片,南港分局于108年12月20日询问苏教授,距其贴文行为
时间已逾2个月裁处时效,依上开规定不得移送法院,却仍于询问完后移送士林地院审理
,警政署函复本院明确表示其裁处时效之计算于“行为完成时”即行起算。警政署应将该
法律见解通令所辖,各级警察机关在处理散布谣言案件时应遵守裁处时效,如已逾越时效
者,不得再移送法院。
二、警察机关移送散布谣言案件,应检视法院建构不罚之审查原则后审慎移送,并应遵循
宪法保障言论自由“明显而立即的危险”之界限
士林地院审理苏教授所涉散布谣言一案裁定“不罚”,该裁定确立审查原则包括
(一)如“有所本”即非谣言;
(二)政府政策攸关公共利益可受公评;
(三)个人意见表达与合理评论自属言论自由;
(四)纵引起不特定人浏览、回应、分享、讨论、争议亦难认定有影响公共安宁之情事,
上开审查原则各地院裁定亦多有援用为不罚之理由。警察机关针对涉散布谣言案件,106
年间移送之件数为12件,法院裁定不罚者8件(不罚率达66.7%);107年移送之件数为21件
,法院裁定不罚者10件(不罚率达47.6%);108年移送之件数为151件,案件量为前两年数
倍之多,法院裁定不罚者109件(不罚率达72.2%),警政署应督促各级警察机关在查处散布
谣言案件时,确依上开原则检视,并应遵循宪法保障言论自由“明显而立即的危险”之界
限,要件不符者不应任意移送法院,以免侵害人民依宪法第11条享有之言论自由及造成寒
蝉效应。
三、警察机关调查社维法案件应遵守行为人住居所管辖原则
108年间媒体报导有多起民众面临警察机关异地传讯之情事,警政署函复表示调查过程中
若查得民众住于他辖,得移请当地警察机关进行后续查处。另该署104年7月22日即已通令
,如受理非本辖案件,应即依规定移送管辖警察机关依法查处。为避免类似异地传讯情事
频传,警政署应落实督导所辖依社维法第33条规定以行为人住居所管辖原则办理,避免民
众奔波劳苦。
四、涉违反社维法第63条第1项第5款案件裁判歧异情形,请司法院研议如何统一法律见解
,及内政部允宜进行修法检讨
就涉违反社维法第63条第1项第5款案件内容相同或相似者,因分由不同地方法院简易庭审
理却产生裁定结果相反之情事,虽法官独立审判,实务上却形同一个条文法官各自解读,
将导致受规范者难以预见何种行为会该当该款规定,有违“法律明确性”之要求,宜请司
法院研议是类简易案件裁定确定见解歧异情形发生时,将透过何种管道使各地方法院见解
趋于一致,以维裁判之安定性及可预测性。另请该法主管机关内政部针对社维法第63条第
1项第5款规定构成要件进行检讨,以因应现代网络讯息传递迅速所衍生问题,对人民言论
自由保障与社会秩序维护两者间之平衡兼顾。
另外,内湖简易庭 109 年湖秩字第 5 号刑事裁定: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涉嫌于民国107年11月16日(移送书误记为14日),在社群
网站脸书(Facebook,下称FB)个人页面(名称:苏宏达),发布“谁在消灭我们的故宫
,你所不知道的民进党文化大革命!”为题之影片,内容指称“民进党计画在2025年之前
消灭故宫”、“如果让民进党继续执政下去,这个消灭故宫的文化大革命终究会到来”(
下称系争影片),且相关内容已由国立故宫博物院(下称故宫)专页澄清,被移送人所指
称内容显非事实,且足以影响公共之安宁,系争影片仍置于上述页面供不特定人浏览。因
认被移送人之行为,涉有社会秩序维护法第63条第1项第5款之非行。
二、按犯罪事实应依证据认定之,无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不能证明被告犯罪或其行为
不罚者,应谕知无罪之判决,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2项、第301条第1项分别定有明文。依
社会秩序维护法第92条规定,上述规定,于受理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案,亦准用之。又依
社会秩序维护法第45条第2项之规定,警察机关移请裁定之案件,该管简易庭认为不应处
罚为适当者,得迳为不罚之裁定。
三、次按,散布谣言,足以影响公共之安宁者,处3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币3万元以下罚锾,
社会秩序维护法第63条第1项第5款固有明文。惟所谓谣言,乃无事实根据凭空捏造,无的
放矢之谓(立法理由参照);是本条款之非行,须行为人主观上有将明知为不实事实散发
传布于公众之目地,并于客观上先以语言或文字等意思表示将该不实事实捏造以谣言呈现
,再以语言或文字等传播方式将该谣言散发传布于公众,且该散布谣言之内容足以使听闻
者心生畏惧与恐慌,而有影响公共安宁之情形,始足当之。复按,宪法第11条规定,人民
之言论自由应予保障,鉴于言论自由有实现自我、沟通意见、追求真理、满足人民知的权
利,形成公意,促进各种合理的政治及社会活动之功能,乃维持民主多元社会正常发展不
可或缺之机制,国家应给予最大限度之保障。惟为保护个人名誉、隐私等法益及维护公共
利益,国家对言论自由尚非不得依其传播方式为适当限制(司法院大法官会议释字第509
号解释理由书参照)。倘属言论自由应予保障之范畴,亦无构成散布谣言之余地。
四、经查,被移送人于上开时间,在公众可得知之社群脸书FB个人专页发布系争影片之情
,业经被移送人供承在卷,且有该FB专页暨系争影片画面影本在卷可佐,固堪认定。惟被
移送人辩称︰伊在网络上看到流传相关讯息,即开始查证,先在网络上找到陈其南前院长
受访全文,再找到107年11月14日自由时报专访(下称系争专访)的纸本,伊相信该专访
全文之真实性等语。第查,故宫前院长陈其南确曾于107年11月间接受自由时报专访,陈
述三阶段完成故宫转型目标计画等情,有卷附同年月14日自由时报系争专访报导及监察院
调查报告影本可凭。而故宫系隶属于行政院,主要职司典藏、展示历代古文物及艺术品,
为兼具文化保存及社教功能之公务单位,层级相当于一级部会,此观诸其组织条例即明;
其院长接受媒体专访所为有关故宫未来计画之表述,涉及政府政策,自攸关公共利益,属
可受公评之事项,要无疑义。复检视系争专访之报导内容,主要系以问答方式呈现,陈述
表达清晰,客观上,足令读者信任属实。再观诸上述FB专页暨系争影片画面影本,于系争
影片上方,同时载有“自由时报专访报导请看网址…(故宫博物院院长陈其南专访)”之
文字,显然可知系争影片系被移送人本于对系争报导之理解与判断,而为个人意见表达与
合理评论,自属言论自由保障之范畴。纵认其所为意见表达或评论之用语,可能令人对执
政党产生负面观感,或引致观点不同者不快,仍不影响其为合理评论之性质,亦不足认定
被移送人主观上确有明知不实凭空捏造之犯意。至于移送机关虽另以相关内容已由故宫专
页澄清云云为其论据,并提出该澄清页面影本为凭。然被移送人发布系争影片在先,故宫
专页澄清文稿在后,自不得据此推论被移送人于发布时明知不实;且系争影片既系本于系
争报导而为意见表达及合理评论,自不因事后相关单位之澄清而变更其性质。再者,系争
影片公开所为之意见表达及评论,其观点及表达内容本身,亦属可受公评之事项,听闻者
非不得本于各方之报导、故宫所为澄清等综合判断,纵引起不特定人浏览、回应、分享,
抑或讨论、争议,亦难认定足以使听闻者产生畏惧或恐慌等负面心理,而有影响公共安宁
之情事。综上所述,本件被移送人所为,核与社会秩序维护法第63条第1项第5款规定之构
成要件不符。此外,复无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被移送人确有移送机关所指之非行,自应为不
罚之谕知。
整个来看,就连监察院也看不下去警方不断“滥行移送”散布谣言的案件了……
事后会否有所改善,似乎需要观察下去。
作者: lovea (lovea)   2020-07-09 20:23:00
绿共真的恐怖
作者: Beramode (Xeno)   2020-07-09 20:27:00
蔡政府德政
作者: chong17 (ken)   2020-07-09 20:37:00
目的就是不要浪费司法,轻罪 而且警官判断后 成罪机率低,警察就可以过滤啊
作者: Gavatzky (My Prince)   2020-07-09 20:38:00
垃圾政府 整天告网友造谣 结果侧翼粉专党媒造谣都没事
作者: ToHsiang (误上贼船)   2020-07-09 20:38:00
陈菊算不算滥诉
作者: chong17 (ken)   2020-07-09 20:42:00
释宪 通奸除罪化了,想也知道,日后案子都一定无罪,竟然新北市警察还受理妨害家庭报案,间接害到卫生局林小姐跳楼自杀
作者: Re12345 (GF#2)   2020-07-09 22:44:00
警察整天过滤然后换被说是吃案 科科 明明就立法+司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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