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录] 赵思乐:解读港版国安法

楼主: iamalam2005 (山风)   2020-07-01 15:10:00
解读香港国安法:本地东厂政府、大案中央直辖、国际干预防火墙
转录来源:Matters论坛 https://reurl.cc/V6x546
作者:赵思乐
时间:2020/07/01/10:52
内文:
之前答应的国安法出来后写一篇解读。世界崩坏得太快,我也没有联接文句的耐心,以下
是直接点列式的解读。
昨晚条文出来后陆续看见了一些发言和解读,先说两个常见误区:
1. 很多人说条文管这么宽这么模糊,这个怎么执行、那个怎么可能…...我想说中国的
法律从来都是这样的,【这是一部极其中国的法律】,很多人可能是第一次读中国的法律
所以会有这种疑问。中国的法律一向很模糊宽泛,那怎么执行呢——执行的时候再由各个
部门出各种规定,这些规定就具有了极强的任意性和灵活性,相关部门权力会不断膨胀(
这点下面会解读);而且不透明,就会导致很多恐惧、传言、自问审查、内讧搞政治
打压,中共从来都是专业的。
2. 可能有人会想在这个法律下找行动空间,但其实北京给香港立法不会是一次性的(根
据之前人大通过的《决定》)。之后应该会陆续加专门法律到附件三,填补各种漏洞,增
加条文和权力。考虑如何“合法”行动几乎没有意义,很大程度只是消耗。
接下来分几个重点方面解读。其实国安法全文信息量很大,我选了几个我能提供较多
insight的方面,我并不是学法律的,但我是研究访问了中国的政治打压很多年,相对了
解这些法条的实质操作可能会是怎样的。以下有在地结构、案件处理、对外封锁三大部分
,最后选了一些其他法条解读。
(一) 在地执行
名义上香港国安委员会和中央国安公署并立,运转之后警务处的国安部门会不断膨胀,架
空香港国安委员会,跟中央国安公署形成实质的东厂式政府。
第十七条(四)(之后用17.4这样的标示代替法条)警务处国安部门可以进行“反干预调
查”和“国家安全审查”。这一条应该是针对港府官员或仕绅大贾,类似于国安版的ICAC
,这项权力可以让它实质【威慑本地政府】,变成中央的东厂。
另,香港国安委基本上也是拿了皇马褂,12最后写明不受各种监督。特别值得注意中央指
派的“国家安全事务顾问”会由谁担任,有可能中联办主任兼任。
(二)案件处理
【重大案件】只要中央觉得香港政府处理不好的、涉外国势力的,就可以直接处理,侦查
和判决都是中方执行,适用《刑事诉讼法》(56、57),这意味着“指定地点监视居住”
这个措施会被使用(刑事诉讼法74条),也就是说政治犯可以被关在【不知名地点、没有
探视权】最长达6个月。虽然国安法说有权委托律师,在中国常见的实际操作是官方指定
律师,家人聘请的律师没用,等于有六个月时间这个人是消失状态。大部分【酷刑】都是
发生在“指定监居”期间。这个措施无须“送中”也可以执行,公署发的案件相关文件高
过香港法律(57)。
国安案件的法官由行政长官任命(44)这条有比较多讨论不多说,任期只有一年,有可疑
言行即中止,不用想着策反法官。【国安案件的认定也是行政长官全权(47)】,有杀错
无放过。
香港法律内置的保护措施在国安案件中被大量取消,包括:公开审理(41),保释(42)
、陪审团(46)、律师谈论案件的权利(63),这会对政治案件产生消声作用。
只是被调查也会被限制出境和冻结财产(43.2; 43.3)在中国【被限制出境不会让你提前
知道的】,都是临出关才会发现,会对人平时的行为起到很强的自我审查作用。
(三)对外封锁
29|对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
这在中国的执行是,如果你拍了街上的军警,被境外媒体网站使用了,也可以用这条罪。
对外国请求对中国和香港制裁、接受外国支援而引起香港公众憎恨政府 都能入罪,那就
是【游说、接受外资的公众倡导】都不合法。
38|外国人在外国也可以犯香港国安法。
中国没有域外治权,但这条是可以威慑所有关心香港问题的外国政客、学者、记者以及持
外国护照的香港人。还想去中国和香港吗?(甚至泰国、缅甸、柬埔寨之类)那就不要乱
说话【这条会严重打击国际社会对香港抗争的关注~国同情者的自我审查会加剧】
54|中央的国安公署参与管理境外媒体和国际组织。
不要替他们担心怎么执行,办法多得是。
34|对外国人涉国安法可以驱逐出境——对各大NGO、媒体、使馆工作人员“网开一面”
不用坐牢,也是为了规避国际冲突。
(四)其他法条
22|颠覆政权罪。基本跟中国的颠覆政权罪等价,第三项“严重干扰、阻挠、破坏”中央
或者特区政府“履行职能”的条款非常宽泛任意。
23|“煽动”“教唆”“即属犯罪”。这是没有写明“煽动颠覆罪”的煽动颠覆罪,
量刑比中国的少5年,为【言论入罪】开了窗口。入罪范围还包括“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
资助他人”,可封锁民间筹款通道,参考星火案。
37|香港人不在香港也可以犯国安法。对香港留学生和在国外工作的香港人形成约束。要
么闭嘴束手,要么被迫流亡。
心得:
可能有人不认识赵思乐,简单介绍一下。赵思乐是中国广州人,1990年生,两年前赴美读
政治学。2017年恰逢她来台访问,还拜托几位台湾的学者帮忙写推荐信。她在一次访谈里
面特别感谢推荐信的事情,因为一旦你成为被关注的对象,很多中国的学者都会担心和你
扯上关系,连推荐信都不敢帮忙写。
有在关心中国民运的人应该都有印象,广州是中国言论控制相对宽松的省分。赵大学念新
闻,毕业后从事多项关心中国维权运动的报导,当时(主要是2016之前)也是中国整体公
民社会比较活跃的时间。在台湾出版的著名作品包括《她们的征途》,书中报导中国多位
女性民运人士。
赵的这篇文章点明了几个非中国籍人士在解读法条时的盲点。基本上中国式的法条往往是
立法时包山包海、钜细靡遗,立法之后再借此膨胀行政机关的权力。实际上就是立法从严
,然后授予执法机关大量的弹性,故意在中间创造许多模糊地带。甚至可以用这个模糊地
带来拉拢、分化、渗透它想要规范的对象。
还有一个很重要的点就是“考量如何该合法的行动几乎没有意义”。这句话听起来很消极
,但其实是很有启发性的。如果行动者因为恐惧而自我审查、限缩、画地自限,其实就已
经达到国安法要的效果了。
作者: tavern (zzzzzzz)   2020-07-01 15:14:00
第六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法律规定与本法不一致的,适用本法规定 这条也满屌的
作者: tsgd   2020-07-01 15:19:00
一言以蔽之 大量不确定法律概念 一切北京说了算
作者: pollux945 (已经变老谢了)   2020-07-01 15:51:00
法治当然没有人治好,不信你看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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