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aidocky (taidocky)》之铭言:
: ※ 引述《moonmaker (Waiting Molina)》之铭言:
: : https://i.imgur.com/xG1XZiV.jpg
: : 公然允许统一游行
: : https://i.imgur.com/rUSMuXz.jpg
: : 主办单位相关简介
: : https://i.imgur.com/tJAuyiu.jpg
: : 但是法律明确禁止
: : 没错 宪法保障言论自由 但是集会游行法
: ^^^^^^^^^^^^^^^^^^^^^^^^^^^^^^^^^^^^^^^^
: : 禁止的活动
: ^^^^^^^^^^^^^^
: : 台中市政府怎么可以允许
: : 还警车开道 干
: 到底大家的基本法学常识是有多烂啊?
: 你自己都说了
: 宪法保障言论自由
: 那集游法第4条与宪法牴触时会怎样?
: 当然就是无效啊!
: 集游法第4条虽然规定
: “集会游行不得主张共产主义或分裂国土。”
: 然后咧?
: 就没有然后了啊!集游法没规定罚责啊!
: 集会游行是否核准 是要看集游法的第11条规定
: 第 11 条
: 申请室外集会、游行,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应予许可:
: 一、违反第六条或第十条规定者。
: 二、有明显事实足认为有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者。
: 三、有明显事实足认为有危害生命、身体、自由或对财物造成重大损坏者
: 。
: 四、同一时间、处所、路线已有他人申请并经许可者。
: 五、未经依法设立或经撤销、废止许可或命令解散之团体,以该团体名义
: 申请者。
: 六、申请不合第九条规定者。
: 那接下来就有人会说了
: 垃圾立委们干嘛不修第11条? 把第4条也纳入不予核准集会游行
: 不好意思齁~
: 以前集会游行法还真的有这样规定! 主张共产主义不可以集会游行
: 但是已经被大法官解释445号(87.01.23)宣告违宪了
: “集会游行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同法第四条规定者,为不予许可之要件,乃对“
主
: 共产主义或分裂国土”之言论,使主管机关于许可集会、游行以前,得就人民政治上之
言
: 论而为审查,与宪法保障表现自由之意旨有违;同条第二款规定:“有事实足认为有危
害
: 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之虞者”,第三款规定:“有危害生命、身体、自由或
对
: 财物造成重大损坏之虞者”,有欠具体明确,对于在举行集会、游行以前,尚无明显而
立
: 即危险之事实状态,仅凭将来有发生之可能,即由主管机关以此作为集会、游行准否之
依
: 据部分,与宪法保障集会自由之意旨不符,均应自本解释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 http://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445
: 所以集游法第4条的规定
: 就只是屁话一条
我不知道 政黑乡民智商那么低.....
这个游行目的就爆掉了!
还在说没问题....
“有事实足认为有危害
: 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之虞者”
政府有承认过92共识这个东西??
连当时后的执政总统李登辉都说没有了!
甚至没有修宪和签署苏起的去支那谈的...文件承认
请问一下没有违反这条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