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转录] 陈佩琪Peggy:建议柯P以讼止谤

楼主: powderzhon (半夜12点的4000M)   2019-03-06 15:33:59
其实我觉得这些新闻报导根本就是有问题的,一来判决书根本还没公开,媒体到底从何而
知判决内容本身就非常奇怪了,二来,当事人不适格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249条第一项:
“原告之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应以裁定驳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补正者,审判长
应定期间先命补正:
...
六、起诉不合程式或不备其他要件者。
简单来说,当事人不适格的法律效果是直接“裁定驳回”,根本就不会进到实体判断“有
无此事”的地方,依照报导,法院要求陈佩琪提供那些资料,明显就是已经进入本案实体
判决的部分了,所以法院究竟有没有用当事人不适格来论断这件事,根本就有质疑空间。
看了一下报导,似乎是被告律师提出这个抗辩,但就我看来法院根本没有说陈佩琪当事人
不适格?
另外,唸了这么久法律,简单来说法律就是先射箭后画靶啦,心里早就先有有罪无罪、有
无侵权的心证的决断了,再找理由。
可以看以下两个判决:
A. 按新闻自由攸关公共利益,国家应给予最大限度之保障,俾免限缩其报导空间。倘新
闻媒体工作者在报导前业经合理查证,而依查证所得资料,有相当理由确信其为真实者,
应认其已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而无过失。惟为兼顾个人名誉权之保护,倘其未加合理
查证率予报导,或有明显理由,足以怀疑消息之真实性或报导之正确性,而仍予报导,致
其报导与事实不符,则难谓其无过失,自应负侵权行为之损害赔偿责任,而公众人物之言
行事关公益,其固应以最大之容忍,接受新闻媒体之监督,然新闻媒体就其言行之报导,
仍负查证之注意义务,仅其所负注意程度较为减轻而已。而合理查证之基准,应由行为人
依个别事实所涉之“行为人及被害人究系私人、媒体或公众人物”“名誉侵害之程度”、
“与公共利益之关系”“资料来源之可信度”“查证对象之人、事、物”“陈述事项之时
效性”及“查证时间、费用成本”等因素,分别定其合理查证义务之高低,以善尽其举证
责任,始得解免其应负之侵权行为责任,俾调和言论自由之落实与个人名誉之保护(最高
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851号、96年度台上字第793号)
B. 被告彭文正、李晶玉虽为系争节目之主持人,然就被告蔡玉真当日在节目内之评论,
并未有何添加或批判原告之言论,况系争节目系属评论时事之谈话性节目性质,议题上攸
关公众事务领域,与公共利益有关,自属可受公评之事,来宾既系对于可受公评事项而为
意见之表达,身为主持人理应无需制止或导正或事后弥补之理。如前所述系争节目乃是一
评论性之节目,就是使受邀之来宾能就社会大众所知之事实而为“主观之评价”,即受邀
来宾所为之言论,均乃是其“本人”对该事实所为之“主观评价”,表示其主观之意见与
陈述,当不可能依该节目所预先拟定之“脚本”照本宣科,为非其主观意见之陈述,若此
,即违所谓“评论性”节目之本意,又此主观之评价,其重点在于“评论”,目的即在让
大众去判断表达意见的人对于某项事务的评论是否持平,表达意见人是否能受到大众的信
赖以及其意见或评论是否会被社会接受,社会自有评价和选择,不可能照单全收,与新闻
报导节目重在“客观事实之陈述”并不相同。再者,系争节目于片尾亦有揭露“以上言论
不代表本台立场”之字体,为两造所不争,更再次证明因该节目系一很难掌控主持人与受
邀者互动对谈之评论性节目,故有必要表明节目中之对谈均乃是“主持人及来宾”所为之
个人主观意见与陈述。何况
系一评论性之节目,既邀请来宾发表言论,又何能苛求来宾违背其本意,依照节目既定“
脚本”照本宣科,而无自己之思考言论?岂不违背其为“评论性”节目之真意?是以被告
彭文正、李晶玉身为系争节目之主持人,既无原告上开所指之侵权行为,原告请求渠等二
人负连带损害赔偿责任,为无理由,应予驳回。
简单结论: 要说你有罪、有侵权,我就用A说法;要说你没罪、没侵权,我就用B说法,
所以司法之所以很不受人信赖,法律的不安定和心证的不可预测性,占了太重要的因素了
。不过这也是无可厚非,在言论自由和个人名誉的冲突下,确实有点难两边顾及,真的只
能个案判断。
用手机打的没办法就实体部分论断,判决书也没出来,只能先打这些。
还有,那些说我学店网军的苏22+N,来点料,别再赚窝囊钱开分身,OK?
作者: vancepeng (urmomisbetter)   2019-03-06 15:36:00
推喔台湾司法方面问题真的很大完完全全“中华民国主义”每个东西都抄一点
作者: preisner (ppp)   2019-03-06 15:38:00
公开了啦, 前面就有人贴了
作者: asderavo (asderavo)   2019-03-06 15:38:00
就是作文比赛啊:若有杀人犯意,岂会砍数十刀而不死vs.若无杀人犯意岂会连砍数十刀。窝也会,今天要选哪一道?
作者: devidevi (蜜蜜)   2019-03-06 15:39:00
想到前几天自杀砍30刀
作者: smallkaka (人无一善以报天)   2019-03-06 15:40:00
法官判决就是由法官判啊 这是死规定 但是是法律根基
作者: SaChiA5566 (煞气ㄟ5566)   2019-03-06 15:41:00
你这篇讲的算客观啦
楼主: powderzhon (半夜12点的4000M)   2019-03-06 15:42:00
当然自由心证主义和法定证据主义还是只能前者,必要之恶没办法
作者: want150 (张氏的大号令)   2019-03-06 15:44:00
这篇正论 这是很无可奈何的事
作者: peterturtle (peter_turtle2000)   2019-03-06 15:49:00
自由心证必要没办法 +1
作者: katanakiller (管他去死)   2019-03-06 15:55:00
反正法官两种讲法都能讲 不想判有罪就是不会有罪
作者: castalchen (castal)   2019-03-06 16:13:00
证据法定主义早有人做过啦 结果就是司法漏洞开图让人打
作者: dfast (d宅)   2019-03-06 16:14:00
毁谤被告的例子成功也不少啊看周玉蔻被马告 赔不少钱
作者: castalchen (castal)   2019-03-06 16:14:00
因为法律是死的 人是活的
作者: dfast (d宅)   2019-03-06 16:15:00
法官是不是都蓝派居多
作者: castalchen (castal)   2019-03-06 16:17:00
最好是 法律系都被叫做“法绿系”了 难道考上法官自动变蓝的
作者: richjf (jeff)   2019-03-06 17:34:00
法绿系是当了律师啊 考上法官就变18啪蓝恐龙了啊
作者: swgun (杨 威利)   2019-03-06 18:00:00
当事人不适格是网友说的 其实说不定只是攻防方法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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