挺同的同温层超厚,搞不好比觉青还厚。
简单说,我觉得现在对同志运动最佳的解法,就是赶快拿到制定专法的话语权。
把 专法=歧视,不知道是哪个天兵想出来的策略,根本就自掘坟墓。
这样操作的结果,就是这个公投出来后被解读为800万民意反同...
为什么不说,挺同已经是全民共识,大家都认为要挺同。
只是大家对于要用民法还是专法,仍有不同意见,所以要公投表决。
这次结果证明,有800万人认为同志权益需要保障,都是挺同的。
只是他们觉得应该要用专法来保障。
要达到一个社会运动的目的,除非只是要自爽、或是要营造自己成烈士。
不然,不是应该要尽量增加朋友、少数敌。就算有人不是100%认同,至少
不要让他们受不了出声反对你,不是这样吗?
还有人说公投违宪,明明大法官说的白纸黑字很清楚,重点在能“使相同性别二人,
得为经营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亲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结合关系,达成婚姻自
由之平等保护”,用专法、专章、特别法什么的,基本上都可以。
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1.asp?expno=748
".....虑及本案之复杂性及争议性,或需较长之立法审议期间;又为避免立法延宕
,导致规范不足之违宪状态无限期持续,有关机关应自本解释公布之日起2年内,
依本解释意旨完成相关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以何种形式(例如修正婚姻章、于民
法亲属编另立专章、制定特别法或其他形式),使相同性别二人,得为经营共同生
活之目的,成立具有亲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结合关系,达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护,
属立法形成之范围。逾期未完成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别二人为成立以经营
共同生活为目的,具有亲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结合关系,得依婚姻章规定,持二人
以上证人签名之书面,向户政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并于登记二人间发生法律上配偶
关系之效力,行使配偶之权利及负担配偶之义务...."
※ 引述《Ifault (Not my fault)》之铭言:
: 说真的 同志结婚是 势在必行 大法官也同意了
: 但同志们必须说服各位 为何专法是歧视 而不是要大家接受同志 不讨厌同志
: 像我不是很喜欢同志 但我尊重他们可以结婚啊
: 说真的 谁结不结婚关我屁事? 我自己都结不了婚了
: 但各位 觉得该如何 说服 立专法=歧视 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