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来段释字613号吧:
“又行政掌法律之执行,执行则赖人事,无人即无行政,是行政权依法就具体之人事,不
分一般事务官或政治任命之政务人员,拥有决定权,要属当然,且是民主法治国家行政权
发挥功能所不可或缺之前提要件。”据此,上开规定将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之行政院就通传
会委员之具体人事决定权实质上几近完全剥夺,除为宪法上责任政治原则所不许...
为什么新任市长需要自己组成小内阁,最简单的理由就是责任政治。因为行政首长必须一
肩扛下所有施政的成败,因此任用自己属意,自己能信任有为的政务官出任市府职员,是
必要的。否则如果市长没有人事任命权,一旦下面出事或施政不符合人民期待,究竟要究
责给谁?首长是否反倒可以开脱责任说“因为我没有人事任命权,下面的人不听我的指挥
,因为他们是前朝的人...”等,反而让责任政治受到减损。
所以简单来说,该换的人就换,才符合责任政治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