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聊行政程序上两个不同的概念:“并案”和“补件”。
其实高等行政法院的判决主文,写的是命令中选会并案办理,不是说让黄士修本人
去作补件,这其实有非常不同的差别。
裁定主文:
相对人应受理声请人于107年9月13日提出之“以核养绿”公投连署书并
并入声请人同年9月6日提出之“以核养绿”公投案处理。
声请程序费用由相对人负担。
“并案”属于行政机关内部自行规定的行政规则层次,中选会说法律没规定不算错
,但问题是这本来就不是法律会规定的琐事。会写在像是《台北市政府文书处理实施
要点》第25条第8项这类地方:
下列文件,应并案办理:
1.各件公文案情相同者。
2.同一案情之正副本。
3.对其他机关来函查催案件,而仍待办者。
这其实偏向拥核团体主张的“第二次送件”,中选会两次收件形成两件独立的公文
案,采用并案的方式合并两次所收案件来进行处理,做出一次行政处分即可。
至于中选会讲的“补件”,则像是在行政规则上禁止第二次送件,坚持做出行政处
分确定不足之后才能够加以补件。用比较滑稽的例子来说,这有点像是某人要去缴款
,但是他一开始钱少给了,发现后却被阻止把钱补齐,然后说要等我们再开一张收款
不足的单据出来,你才能根据那张单据去缴清一样。
回到这个事件上,差别在哪里呢?其实就是时间,高等行政法院的裁定主文要求并
入9月6日的案子上处理,而即使是把9月6日前案并到后案13日都可以让这个公投在年
底大选时如期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