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讲一个啦
上次修恶以后有一个是这样的
"雇主要求加班 可以给劳工用补休抵加班 最低1:1的比例 但须经过劳工同意"
这条放到现实变怎样呢
"某些雇主要求劳工加班 然后规定一律只能补休 不能拿加班费"
对 一定有守规矩的
但是不守规矩的有这条就更不守规矩
而且我保证有很多劳工根本搞不清楚这点
以为雇主这样规定就只能遵守
不然就是明明知道雇主这样不对 但是为了工作只好吞下去
敢跟雇主说"我加班就是要拿加班费 不要让我补修" 有多少?
这个之前公视就有专题再讲了
现在有人想带风向说别人带风向? 想说劳基法修法修很好喔?
我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