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weijing (绿茶半糖去冰不加塑化剂)》之铭言:
: 文章贴出后,熟悉教育行政法律的项程华教授提供了高见,我也补充列在正文中:
: 1.回避(或是丧失遴选委员资格),是定在行政程序法、部颁国立大学校长遴选办法、台
: 大校长遴选办法之中,然而董事及独董关系都非列举事由,都无此规定。
: 2.非列举,但是“显有偏颇”的事由,部颁遴选办法、台大遴选办法都是要“校长候选人
: ”提出,台大曾经把遴选委员也可提出,放在条文里经教育部去函要求删除,所以只能由
: 校长候选人提出是遴选办法明文规定的,教育部本身违反自己定的办法。是我们法盲?还
: 是教育部法盲?
项程华教授对后面第二点作了补充说明。
相关修法历程请参阅107年1月31日国立台湾大学校长遴选委员会第5次会议
纪录p.3:
“(上略)依教育部106年9月4日台教人(二)字第1060109645号函修正,删
除前揭“本会委员如认委员有具体事实足认其执行职务有偏颇之虞,得主动
提议,经本会议决后解除委员职务”之规定,并经教育部106年11月27日台
教人(二)字第1060105102号书函备查在案。”
其实这段也很玄,去年教育部把遴选委员认为其他委员有偏颇可能的提案权拿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