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管中闵是否违法兼职

楼主: weijing (绿茶半糖去冰不加塑化剂)   2018-04-30 23:52:23
很佩服原po花时间钻法条,这是卡管派做不到的事。
除此之外,目前讲得最清楚的是须文蔚这篇:
https://www.facebook.com/winwayxu/posts/10209244037018037
==
须文蔚
12小时 ·
▎学术自由与独立要靠奋斗:浅谈大学教授兼职与产学合作的规范
学术自由与独立为什么要规范在宪法中?因为得来不易,任何独裁的政府,都会想把手伸
进校园,更有不少学者里应外合,配合政府干涉学术自由,这不可以不小心。
1949年4月6日台大发生“四六事件”,当时军队闯入校园,不经法律程序逮捕师生,时任
台大校长的傅斯年正告台湾警备总司令部司令彭孟缉:“若有证据该抓就抓,若无证据就
不能随便进学校抓学生!我有一个请求,你今天晚上驱离学生时,不能流血,若有学生流
血,我要跟你拚命!”。事实上,本案牵连甚广,傅斯年挡不住的是白色恐怖“清共”杀
戮,台大及师院许多菁英死于马场町如师院赖裕传、陈金目、陈水木,台大王超伦、郭琇
琮、傅炜亮、叶城松、张璧坤等,或遭判刑身陷白色恐怖牢笼之中如蔡德本、涂炳榔、陈
英泰、曾群芳、邱妈寅、卢兆麟、张坤修等。
政治力介入校园的事件,在威权时代,不绝如缕,台大哲学系事件也很惨烈。1972年12月
到1975年6月之间,在国立台湾大学校内,以“反共”之名,对国立台湾大学哲学系内中
国自由派学者进行整肃的一连串行动,并导致台大哲学系教职员包括赵天仪、陈鼓应、王
晓波、杨斐华、胡基峻、李日章、陈明玉、梁振生、黄天成、郭实瑜、钟友联、黄庆明及
美国籍客座教授马乐伯遭解聘,台大哲学研究所停止招生一年。我昨天晚上到台大散步,
还看到王晓波教授在傅钟下,和一群人论道,看来往事并不如烟。
到2018年了,台大管中闵校长无法上任的案子,是不是“政治力介入”,相信人言言殊。
昨日来我脸书上指责我“理盲”的贺德芬教授,是法律界的前辈,我们也一同努力“党政
军退出三台”的运动。老师的指教,让我不吐不快,就仔细说说,我担任过大学研发长,
处理相关同事兼职与产学合作的经验与法理。
根据教育部“台大校长遴选争议案的法律研析意见”,可以整理出以下事件的时间点:
●2017/4/28 台哥大函请台大同意管中闵兼职独董
●2017/5/17 台大校长杨泮池“批可”同意台哥大(但未正式函复台哥大或管中闵)
●2017/6/14 管中闵担任台哥大独董
●2017/6/24 台大选出遴选委员18人(含台哥大副董蔡明兴)
●2017/9/22 台大“代理校长核准”管中闵担任台哥大审计委员及薪资报酬委员会委员
●2017/9/29 台大与台哥大签订产学合作及学术回馈金契约
●2017/10/2 台大正式回函台哥大,同意管中闵兼任独董及另二项台哥大兼职
检视这个时间表所呈现的法律意涵有二:
一、有无违反兼职?
控诉一个教授“违法兼职”、“隐匿独董身分”,所要依据的应当是管中闵是否违反了“
国立台湾大学非兼任行政主管职务之专任教师任职或兼职营利事业机构或团体准则 ”?
这个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其中前二项教师,均应经本校核准后始得任职或兼职。”
看了上面的时间表,一目了然,台大校长批可的时间是5月17日,6月14日 管中闵担任台
哥大独董,是符合法律规范的。任何一个申请人,透过电子公文系统,就可以知道校长是
否核定了。
至于因为担任独董进而成为审计委员会与薪资报酬委员,这只要检视证券交易法第14条之
4第二项:“审计委员会应由全体独立董事组成,其人数不得少于三人,其中一人为召集
人,且至少一人应具备会计或财务专长。 ”同法第14条之6,薪资报酬委员会之设置,就
可知道,管中闵先生担任台湾大之审计委员与薪资报酬委员与他担任独董是同一件事。台
大既然准许担任独董,他接任审计委员或薪资报酬委员,也是独董工作的一部份。
二、产学合作签约与核可兼职的关系?
至于有关产学合作与收取回馈金一事,则是在核准通过一位老师兼职后,大学与企业接着
商谈的契约。相关作业的要点为“国立台湾大学专任教师任职或兼职营利事业机构或团体
收取学术回馈金及分配办法”,第二条明文规定:“本办法所称学术回馈金,系指与学校
建立产学合作关系之营利事业机构或团体、新创生技新药公司(以下简称营利事业),就本
校专任教师任职或兼职该营利事业,而与本校订定学术回馈金契约,并依本办法第三条规
定于契约内订定营利事业赞助本校统筹运用于教学研究及校务发展之费用。”
看完条文就清楚,一定要以有“兼职”的事实为前提,才能继续讨论签约与履约的事宜,
据此台大一定在5月17日以后,发文与台哥大讨论签订产学合作及学术回馈金契约的相关
事宜,才有9月29日双方合约签约完成的文件。教育部的专家们,省略其中的文件往返,
视而不见,才让人匪夷所思。
贺德芬老师引用报纸资料说:“党政人士指出,管中闵在台大去年9月同意他担任“台哥
大”审计委员及薪资报酬委员会委员之前,即在去年8月份出席台哥大的审计委员会及薪
资报酬委员会的会议,当时,产学合作契约也还没签,根本不能“兼职”。”显然是混淆
了产学合作契约的效力,硬把此一条件解释为兼职的“核可”!我想这是完全不理解产学
合作实务的见解。
来自企业界学者专家龚天行也说:“稍有企业经验的人就知道,台湾上市企业的股东会以
及董事会换届大都在六月举行,新任董事会一但选出,旧董事会就当然解任,新任董事即
刻就任。而新任董事是否当选,是要在股东会选举后方能确认的。因此,台湾大与台大就
管中闵教授兼任台湾大董事所订立的产学合作与学术回馈金契约,仅能在管中闵于股东会
选出管中闵为独董,且他已就任后,才有可能签署,也才有意义。”
以上是相关法律、大学行政与公司治理的实况,各大学也都如此运作,不知道为何到了管
中闵身上,这套规则就完全不适用了?也供大家公评。
至于在遴选程序中,是否有回避必要,或当遴选委员获悉蔡明兴与管中闵有同为台湾大董
事之关系后,是否影响遴选的结果?从事件爆发以来,台大校长遴选委员会开了多次会议
,甚至开过校务会议,究竟还有那些程序不完备?那是教育部要说清楚的,不是我一个区
区学生家长可以理解的。
文章贴出后,熟悉教育行政法律的项程华教授提供了高见,我也补充列在正文中:
1.回避(或是丧失遴选委员资格),是定在行政程序法、部颁国立大学校长遴选办法、台
大校长遴选办法之中,然而董事及独董关系都非列举事由,都无此规定。
2.非列举,但是“显有偏颇”的事由,部颁遴选办法、台大遴选办法都是要“校长候选人
”提出,台大曾经把遴选委员也可提出,放在条文里经教育部去函要求删除,所以只能由
校长候选人提出是遴选办法明文规定的,教育部本身违反自己定的办法。是我们法盲?还
是教育部法盲?
3.至于“违法偷跑”的指控,根据台大校务会议记录人事室说明:106-107校外兼职95%(
35件)学校发文日晚于兼职日。换言之,10人即有9.5人发生这种状况,难道这些台大教
授都不清楚规定故意要“违法偷跑”吗?现在为了卡管,把所有兼职的教授都说成“违法
偷跑”,也都永远不能选校长,这难道也是我们理盲吗?。(会议记录资料来源:新头
壳 2018.03.25 | 13:36逐字稿https://newtalk.tw/news/view/2018-03-25/118637)
看来,台大或许很难选出校长了,要不然就是要学选出的是没有产学合作经验的学者才行

我或许法盲,毕竟离开法学研究专业有一段时间。不过就情理言,在台湾,有什么“职务
”的候选人要接受这么周延、恐怖与无穷的调查与追杀?根据经验,大概只有总统和直辖
市长吧!执政党把一个大学校长的遴选,动员成总统选举,各种污蔑、戴红帽子或人格谋
杀后,最后云淡风清说,以上均为子虚乌有,只有“应回避未回避”,以程序瑕疵来结案

欣赏完如此有“张力”又“粗暴”的过程,指责政府干涉学术自由,应当不算“理盲”?
我想起在法律系大二的课堂上,李鸿禧教授问我们:“为什么宪法要明文保障言论与讲学
自由?不规范呼吸的自由?”
答案很清楚:言论与讲学自由是脆弱的,是要靠世世代代抗争,才能维系的!
※ 引述《fatdoghusky (胖胖哈士奇)》之铭言:
: 教育部网站声明稿中的附件二:台大遴选争议的法律解析
: http://tinyurl.com/y8rbjkxe
: 直接呛明了管中闵违法兼职事证明确,教育部应不予以聘任
: 它的论点简单说明如下:
: 1.106/5/2 管中闵送出‘台湾大独董职务签办表’,申请兼任106/6/14~109/6/13
: 期间的台湾大独董
: 2.106/5/3 台大财金系系务会议通过兼职申请
: 3.106/5/17 当时杨校长签办同意
: 4.106/9/29 台大与台湾大签定产学合作及学术回馈金契约
: 4.106/10/2 台大正式函覆台湾大同意管教授兼任独董并副本给管中闵
: 因为种种原因(说明如后),台大正式同意兼职正式生效日应在106/10/2号,但管中闵
: 在106/6/14就已上任台湾大独董,所以这段期间106/6/14~106/10/2号都是违法兼职
: 原因A. 依公立各级学校专任教师兼职处理原则第3条第5款第1目规定,教师兼职范围如下
: 1.与学校建立产学合作关系者
: 原因B. 依据‘国立台湾大学专任教师(研究人员)兼任非政府机关职务签办表’中
: 其中一条载有:拟奉核可将于该公司签订□产学合作契约□学术回馈金契约
: 而另有一条载有:专任教师(研究人员)应经本校书面同意,始得于校外兼职。
: 依据原因A+B所以签订产学合作契约或回馈金契约为同意兼职的先决条件,故在正式签约
: 后的10/2正式回函才是准许兼职效力的起始日期,不朔及既往,6/14~10/2都是违法兼职
: 而5/17号校长的批可只是内部意见不算数
: 看完这个法律解析第一反应是:额..三小~? 好像有道理却好像又有点怪怪的
: 疑问A.公立各级学校专任教师兼职处理原则第3条第5款第1目规定‘实际上有两条’
: 1.与学校建立产学合作关系者
: 2.政府或学校持有其股份者
: (法律出处:http://tinyurl.com/y9qgmshd )
: 台大持有台湾大股份的没有任何问题,所以没有一定要产学合作才能兼任独董吧~?
: 疑问B.虽然台大教师兼职签办表里有一条是让你选择是产学合作还是回馈金
: 但同时也有一条是:‘□本案属代表政府或学校持有之股份至营利事业兼职,拟请
: 同意免签订产学合作契约及学术回馈’,而本案虽然看起来的确是走产学合作模式
: 但依据母法:‘公立各级学校专任教师兼职处理原则’来看并不代表你走产学合作
: 模式就跟持有股票互斥吧~?
: 疑问C.虽然台大教师兼职签办表有一条是:‘专任教师(研究人员)应经本校书面同意,
: 始得于校外兼职。’,但因为他规范主体是专任教师(研究人员),所以管中闵
: 只要这份签办表上呈到校长批可就算得到书面同意了吧~?有什么必要性一定要解
: 释成要拿到那份10/2台大发函给台湾大的副本才算呢~?
: 以上,这是我浪费时间去研究教育部声明稿的附件心得,不知道有没有在这个高教体系内
: 的版友能够说明我的疑问或是分享实务经验,谢谢
作者: CPer (CPer)   2018-05-01 00:05:00
这篇写得很详细
作者: Asasin (Assassin)   2018-05-01 00:09:00
其实最大的问题是就算这些成立也没理由拔管
作者: flyinwinds (别在叫我耗呆翔)   2018-05-01 00:10:00
推这篇
作者: gooddess (十八路)   2018-05-01 00:12:00
推详细解说~
作者: nnkj (井上吃鸡)   2018-05-01 00:12:00
拔管的正确程序 教育部让管上任 教育部免职管
作者: sunyeah ( 汤元吗)   2018-05-01 00:13:00
电到金闪闪
作者: laman45 (米米人)   2018-05-01 00:13:00
恩恩
作者: oaoa0123 (ball ^ω^ ice)   2018-05-01 00:15:00
作者: justlazy (.....)   2018-05-01 00:21:00
作者: jerry4431   2018-05-01 00:39:00
作者: zaq1xsw2121 (aaaa)   2018-05-01 00:49:00
作者: snoopy0905 (Mars)   2018-05-01 00:50:00
作者: Peterchiu852 (深玥)   2018-05-01 00:54:00
所以唯一的瑕疵是管没有主动提出蔡遴委要回避囉?(其他候选人都不知道或觉得不重要?)
作者: joyi (乔依)   2018-05-01 02:10:00
清楚!!!
作者: gm3252 (阿纶)   2018-05-01 08:48:00
清楚
作者: cvccvv (cv)   2018-05-01 09:41:00
记得列举事由不是订死的,还有延伸
作者: spector66 (天气预报)   2018-05-01 10:11:00
装睡的垃圾叫不醒
作者: iloorange (橘子揪甘滴~*)   2018-05-01 10:13:00
作者: liunwaiqoo (角头帮小弟-超爱蒋智贤^^)   2018-05-01 12: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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