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oetze (异教神)》之铭言:
: 有人一直在谈大巨蛋有17座楼梯消失的问题
: 那我们就来说说
: 1.楼梯消失其实不是问题,而是如果消失后他的逃生设计仍旧符合法规
: 那就没问题
: 2.那17座消失的楼梯,其实没有一座在大巨蛋本身,都是散布在周边的旅馆商场
: 跟影城内,而其中只有商场跟大巨蛋有连结,这一点台北市政府从来没有说明
: 3.施工图的版本似乎颇有争议,但远雄坚持他们使用的版本是盖章过后的版本
: ,这点我就没研究了
高等行政法院的判决都出来了 可以不要再硬凹吗?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284249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审理大巨蛋停工(原告远雄等与被告台北市都发局间建筑法)事件新闻稿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审理原告远雄巨蛋事业股份有限公司、远雄营造股份
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北市政府都市发展局间建筑法事件(104年度诉字第13
86号)审理结果【诉愿决定及原处分关于维护安全、防范危险发生之施作
部分(附表同意先行报备进场施工项目除外)均撤销。】,扼要说明如下:
主文:
诉愿决定及原处分关于维护安全、防范危险发生之施作部分(附表同意
先行报备进场施工项目除外)均撤销。
原告其余之诉驳回。
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3/4,余由被告负担。
事实摘要:
原告远雄巨蛋事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远雄巨蛋公司)经被告核发100
建字第181号建造执照(下称系争建照),为系争建照之起造人,建筑
地点为台北市信义区逸仙段2小段350、350-1、350-2、355-1及356-1
等5笔地号土地(下称系争土地),预计兴建3幢5栋地上20层、地下5
层分别为钢骨造、RC造及钢骨RC造之建筑物(下称系争工程);另一
原告远雄营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远雄营造公司)及诉外人台湾大林
组营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大林组营造公司)则为承造人。系争工程
于民国100年9月30日开始施工,原告远雄巨蛋公司于工程进行中申请
变更设计,经被告分别于101年3月19日及102年5月2日核准在案(下称
第1次变更及第2次变更)。原告自应依照核定工程图样施工,惟经被
告于104年5月14日派员现场勘验,发现系争工程有81处主要构造与变
更核定建照图不符,违反建筑法第58条第6款规定,遂以104年5月20日
北市都建字第10462820901号函附同日北市都建字第10462820900号裁
处书(以下简称第10462820901号函、第10462820900号裁处书,二者
合称原处分)命现场应立即停止施工。嗣被告另以104年5月22日北市
建字第10462840100号及104年5月26日北市都建字第10462835100号函
通知原告,同意系争工程部分项目得先行报备进场施工,复以104年6
月11日北市都建字第10408104500号函将不符核定建照图更正为79处。
原告二人不服原处分提起诉愿(其余受通知人则未提起诉愿),案经
诉愿机关就原处分第10462820900号裁处书关于被告同意先行报备进场
施工项目,决定诉愿不受理,其余诉愿驳回;就原处分第10462820901
号函则以该函非属行政处分,诉愿不受理。原告仍表不服,遂提起本
件诉讼。
判决理由要旨:
一、依建筑法第58条第6款规定:“建筑物在施工中,直辖市、县(市)
(局)主管建筑机关认有必要时,得随时加以勘验,发现左列情事之
一者,应以书面通知承造人或起造人或监造人,勒令停工或修改;
必要时,得强制拆除:……六、主要构造或位置或高度或面积与核
定工程图样及说明书不符者。……”
二、原告未按图施工,被告依建筑法第58条第6款勒令停工(除系争建照
现场关于维护安全、防范危险之措施工程外),核属适法有据:
(一)系争79处未按图施工,包括:例如影城1至3楼的电梯与电扶梯位置
移动、大巨蛋楼版型及挑空(电扶梯)形式变更、电梯及楼梯位置
变更、地下室楼版柱位新增开口、开口形式变更、新增开口、新增
圆形楼梯孔及车行斜坡道形式变更等。以及旅馆楼梯变更、柱边楼
版外推变更、增设电扶梯变更、楼梯取消、柱子内缩、办公栋雨庇
和楼版变更、外墙内缩或外推、墙版及楼梯间变更、商场栋楼地板
型式变更、楼版挑空和楼梯取消、楼梯及厕所型式变更项目……
等。
(二)系争建照变更设计涉及环境影响评估、都审、结构外审及防火避难
(安全)性能审查,应通过全部审查、核定或备查,始准予变更设
计。系争79处仅通过结构外审,其性能审查尚未通过。
(三)系争79处未按图施工处属主要构造施工与核定工程图样不符。又巨
蛋栋采下沉式蛋体设计,基底(棒球场草坪)为地下三层(B3)距
离地面10.5公尺,平日若进出大巨蛋势必经商场(B栋),若遇灾难
地面层以下民众需向上疏散,故整体防火避难设计之安全性至为重
要,是以本件主要构造施工与核定工程图样不符,致生公共安全之
重大疑虑。被告依建筑法第58条第6款勒令停工(除系争建照现场关
于维护安全、防范危险之措施工程外),核属适法有据。
三、系争建照现场关于维护安全、防范危险之措施工程,欠缺勒令停工
之必要性,原处分全面命停工,此部分已违反比例原则,应予撤销
:
(一)依建筑法第63条规定:“建筑物施工场所,应有维护安全、防范危
险及预防火灾之适当设备或措施。”
(二)本件系大型公共工程,最重公安,系争停工处分效力及执行规模、
范围,不仅影响原告商业利益,更攸关系争建照工程周边公共安全
与市民生命保障,被告于作成原处分时,自应审慎考量该处分规模
、范围之合理性与必要性,俾避免重大危难之发生,以符比例原则
之要求。
(三)系争工程确有公安虞虑,且系争工程停工导致水浮力、锈蚀等问题
,是系争建照现场关于维护安全、防范危险之措施工程,欠缺勒令
停工之必要性;惟原处分就此部分竟全面命停工,违反比例原则,
自应予撤销。
(四)至于在“维护安全、防范危险发生”之前提下,究竟应采行何种技
术手段施作,参照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1008号裁定意旨,宜
由两造临事时透过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借由协商方式以为解决,并
予指明。
四、结论:原处分关于涉及维护安全、防范危险发生之施作亦一并命停
工部分(被告同意先行报备进场施工项目除外),与比例原则有
违,即有违误,诉愿决定予以维持,亦有未合,此部分原告请求撤
销,为有理由,应予准许;逾此部分原告之诉,为无理由,应予驳
回。
宣判日期:中华民国106年9月7日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法官黄本仁、法官萧忠仁、法官林妙黛
(本件得上诉)
重点有三:
1.远雄要承担四分之三的诉讼费用
2.进出大巨蛋势必经商场(B栋),没有按图施工,所以公共安全有问题而导致停工
3.有公安疑虑的部分可以复工,其余一样停工
结论:
法院认证的,影响公安,所以停工,只有影响公安的部分复工,远雄看到判决,应该知道自
己输了,为了打肿脸,结果还要吹嘘说法院同意部分复工,问题是 北市府这
部分早就给你复工拉!再加上大雄之前的叶世文贿络案 远雄名声在一般台北市民或是
一般大众里面 名声可是臭得不得了阿!好像有人说 法院没有公信力 不过法院在没有
公信力 也比一般大众个人的说法有公信力拉 更不要说 远雄跟法院 傻子都知道要选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