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后, 加班时数与补休1:1交换. 员工又处弱势, 只能让公司安排.
即便公司完全合法, 按实情让你报加班时数, 也可以
1. 在旺季时要求员工加班
2. 在淡季时安排员工补休
如此, 公司不用负担员工任何加班费用.
美其名是给公司弹性, 但这其实是牺牲劳工权益换来的.
本来我一天工作12个小时, 可以拿到 当日薪水8 + 1.33*2+1.66*2 = 14个小时的薪水.
但是变成补休后, 只能拿到8小时的薪水+4小时给薪休假时数= 12个小时的薪水.
这是相当不公平的. 而且加班上限提高到每月54小时, 等于一个月22个工作天公司
可以要你其中13天工作12个小时, 表面上看似员工还是有按照工时领薪水,
但是旺季持续的每天工作12小时, 伤的是劳工的身体与家庭, 雇主的荷包却没有影响.
失去的健康可不会因为淡季的休息就完全恢复, 这个劳基法根本没有为劳工起到什么帮助.
※ 引述《alotofjeff ( )》之铭言:
: 加班分两种.
: 1. 平日加班
: 2. 假日加班
: 我想大部分的人应该都是领月薪,领时薪的就不讨论了,这两种没有差别.
: 公司计算时薪时也有两种方式
: A. 薪水/当月日数(假日给薪)
: 月薪为35200, 一个月有30天, 日薪就是1173, 一天上班8小时, 时薪,约是150元
: B. 薪水/当月正常上班日数(假日不给薪)
: 月薪35200, 一个月22天上班日,日薪为1600. 一天上班8小时, 时薪是200元.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1. 平日加班 最多4小时, 前两小时 1.33, 后两小时1.66. 再超过违法.
: 以A的状况来说, 1.33就是200元, 1,66就是250元, 加满一天是900元, 两天1800元
: 以B的状况来说,1.33就是266元, 1.66就是332, 加满一天就是1196元, 两天8小时
: 则可以拿到2392元.
: 2. 假日加班 加班一天8小时, 两倍.
: 以A的状况来说, 加班日给两倍薪水, 因此多得到1173元. (没上班有1倍, 上班有2倍)
: 以B的状况来说, 加班日给两倍薪水, 因此多得到3200元. (没上班是0倍, 上班是2倍)
: 如果是2A状况, 补休跟拿加班费是平等的, 因为常日工作一天也值1173. 劳工其实
: 没有因为加班而取得"额外"的报酬, 这种情况下除非很缺钱才会愿意加班.
: 如果是1A,1B或2B状况, 补休跟拿钱则不平等, 补休一天可照常领的一天工资, 比
: 加班费来得少许多, 在这种情况下, 如果被企业主要求选择补休, 是非常吃亏的.
: 三、国定假日及特别休假加班费:
: 劳动基准法第39条规定:雇主经征得劳工同意于休假日(国定假日或特别休假)工作者,
: 工资应加倍发给。所称加倍发给,系指假日当日工资照给外,再加发1日工资。
: 这是去年一例一休修法前的版本. 就是2A的状况.
: 然后一例一休为了改善上述2A的状况, 把假日也改成"额外的"1.33跟1.66,
: 变成与平日加班同价值.
: 三、休息日加班费:
: 劳动基准法第24条第2项、第3项:雇主使劳工于第36条所定休息日工作时,应依法给付加
: 班费,其标准为:
: (1) 工作时间在2小时以内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另再加给1又1/3以上。
: (2) 工作2小时后再继续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另再加给1又2/3以上。
: (3) 休息日之工作时间及工资之计算,4小时以内者,以4小时计;逾4小时至8小时以内者
: ,以8小时计;逾8小时至12小时以内者,以12小时计。
: (4) 依劳动基准法第36条第3项,雇主使劳工于休息日工作之时间,计入第32条第2项所定
: 延长工作时间总数(即必须计入一个月46小时内)。但因天灾、事变或突发事件,雇主使
: 劳工于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时数不受第32条第2项规定之限制。
: 这次修法并没有影响到假日的 1.33与1.66, 维持过去修正2A劳工吃亏的状况, 这是好事.
: 但是很遗憾的, 加班时数与补休明订为1:1交换, 如果1A,1B跟2B的状况加班"被换成"补休,
: 可以大幅减少企业要求员工加班所造成的支出. 这对劳工是相当遗憾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