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分两种.
1. 平日加班
2. 假日加班
我想大部分的人应该都是领月薪,领时薪的就不讨论了,这两种没有差别.
公司计算时薪时也有两种方式
A. 薪水/当月日数(假日给薪)
月薪为35200, 一个月有30天, 日薪就是1173, 一天上班8小时, 时薪,约是150元
B. 薪水/当月正常上班日数(假日不给薪)
月薪35200, 一个月22天上班日,日薪为1600. 一天上班8小时, 时薪是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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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平日加班 最多4小时, 前两小时 1.33, 后两小时1.66. 再超过违法.
以A的状况来说, 1.33就是200元, 1,66就是250元, 加满一天是900元, 两天1800元
以B的状况来说,1.33就是266元, 1.66就是332, 加满一天就是1196元, 两天8小时
则可以拿到2392元.
2. 假日加班 加班一天8小时, 两倍.
以A的状况来说, 加班日给两倍薪水, 因此多得到1173元. (没上班有1倍, 上班有2倍)
以B的状况来说, 加班日给两倍薪水, 因此多得到3200元. (没上班是0倍, 上班是2倍)
如果是2A状况, 补休跟拿加班费是平等的, 因为常日工作一天也值1173. 劳工其实
没有因为加班而取得"额外"的报酬, 这种情况下除非很缺钱才会愿意加班.
如果是1A,1B或2B状况, 补休跟拿钱则不平等, 补休一天可照常领的一天工资, 比
加班费来得少许多, 在这种情况下, 如果被企业主要求选择补休, 是非常吃亏的.
三、国定假日及特别休假加班费:
劳动基准法第39条规定:雇主经征得劳工同意于休假日(国定假日或特别休假)工作者,
工资应加倍发给。所称加倍发给,系指假日当日工资照给外,再加发1日工资。
这是去年一例一休修法前的版本. 就是2A的状况.
然后一例一休为了改善上述2A的状况, 把假日也改成"额外的"1.33跟1.66,
变成与平日加班同价值.
三、休息日加班费:
劳动基准法第24条第2项、第3项:雇主使劳工于第36条所定休息日工作时,应依法给付加
班费,其标准为:
(1) 工作时间在2小时以内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另再加给1又1/3以上。
(2) 工作2小时后再继续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另再加给1又2/3以上。
(3) 休息日之工作时间及工资之计算,4小时以内者,以4小时计;逾4小时至8小时以内者
,以8小时计;逾8小时至12小时以内者,以12小时计。
(4) 依劳动基准法第36条第3项,雇主使劳工于休息日工作之时间,计入第32条第2项所定
延长工作时间总数(即必须计入一个月46小时内)。但因天灾、事变或突发事件,雇主使
劳工于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时数不受第32条第2项规定之限制。
这次修法并没有影响到假日的 1.33与1.66, 维持过去修正2A劳工吃亏的状况, 这是好事.
但是很遗憾的, 加班时数与补休明订为1:1交换, 如果1A,1B跟2B的状况加班"被换成"补休,
可以大幅减少企业要求员工加班所造成的支出. 这对劳工是相当遗憾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