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中立选民看王炳忠案

楼主: DICB (曾经拥有)   2017-12-23 09:37:51
※ 引述《treasurehill (宝藏岩公社)》之铭言:
: 说实在的,我真的不知道为啥有人以为冠上[中立选民]四个字就可掩饰自己法治概念
: 的薄弱,把道听涂说的八卦当真理?
: 1.证人不能被搜索?
: 这是最大的误解了,刑事诉讼法第 122 条规定得很清楚
: 对于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体、物件、电磁纪录及住宅或其他处所,必要
: 时得搜索之。
: 对于第三人之身体、物件、电磁纪录及住宅或其他处所,以有相当理由可
: 信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应扣押之物或电磁纪录存在时为限,得搜索
: 之。
: 搜索的对象除了被告与犯罪嫌疑人外,尚包含有相当理由可信为被告或犯罪嫌疑
: 人或应扣押之物或电磁纪录存在时第三人,证人的地位并没有比较高尚,可以豁免搜索
: 权的行使.
: 而且自刑诉修法之后,搜索票的开立已采法官保留主义,是由检察官声请,法官核准,在法

: 都已经评估有足够的事证可以可信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应扣押之物或电磁纪录存在时

: 开立搜索票时,你要如何说检察官滥权?
: 更别提,实际搜索的结果就是有大量不正常金流与帐册的存在,就代表这个搜索是有效而
: 非滥权的,你的论点在此根本不成立!
: 2.证人不能被拘提?
: 这一点无须争论,刑事诉讼法第 178 条I规定得很清楚
: 证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而不到场者,得科以新台币三万元以下之罚
: 锾,并得拘提之;再传不到者,亦同。
: 证人第一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时,检察官立刻就可以拘提了,再传不到者亦同.

: 来就没有说要二传三传不到才能拘提.
: 今天检察官开立的传票既然已经合法送达证人,并且经证人签收,证人当场表示拒绝出庭
: 检察官还不能拘提?有没有这么大牌的证人啊?连请假的理由都不付就可拒绝出庭作证?
: 他难道不知道依据法律的规定,中华民国的国民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吗?
这点我想看北院和资进党怎么圆谎...第一次就把正仁拘提到案...这是三小???????????
谁可以跟我说明一下????
: 3.律师在场权
: 这一点更是有趣了,你知道依据刑事诉讼法第 150 条的规定
: 当事人及审判中之辩护人得于搜索或扣押时在场。但被告受拘禁,或认其
: 在场于搜索或扣押有妨害者,不在此限。
: 不仅证人的律师在侦查中没有在场权,就连被告的辩护人在侦查中也没在场权啊!
: 为什么?道理很简单,因为这是检察官的侦查权啊,目的是在保全扣押证据,你律师在场
: 要做什么?阻止检察官扣押搜索证物吗?难道不怕检察官依法强制排除吗?
: 所以这一点说法也不成立.
这你又错...看看MA19和蔡英狗当证人有无律师在场??(不想打你的脸)
: 4.证人不能委任律师
: 此又可分为二种情形来看,第一是单纯证人,第二是具有潜在可能性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
: 这里我们只谈第一点,在这种情况下,证人是亲自见闻待证事实之第三人,因其具有无可
: 替代性,故被定位为追诉机关厘清案情之协力者,他要委任律师干嘛?是要串证吗?争论
: 这点根本是毫无意义的事情!
这点和第三点都一样不想打你的脸...
: 5.证人转被告
: 这才是本案最有可能的争议点,也是实务长久以来的争论.被告因享有无罪推定的保障,

: 自证己罪的义务,享有缄默权,实务上常有检察官为回避被告在刑事诉讼法上的身分,
: 先以证人的身分传唤被告,此时因其有具结义务,不能作伪证,所以必须据实陈述,结果检
: 察官就用这个证人的证词来起诉证人,完全剥夺被告的缄默权及侵害证人的拒绝证言权
: 所以最高法院就明文表示:
: 104年台上字第1172号判决
: (一)、“刑事诉讼是社会秩序的倒影,而讯问被告可作为检验法治国程序规划严谨性的

: 蕊试纸”。在刑事侦查程序中,被告系属于被追诉者,基于权利保护之要求,有 受无

: 推定及不自证己罪诸原则之适用,享有律师权、缄默权及自由陈述之权利; 证人则为

: 自见闻待证事实之第三人,因其具有无可替代性,故被定位为追诉机关 厘清案情之协

: 者,从而证人在性质上并无受律师协助之必要,与被告权利之保护明 显不同。而就“

: 述”而言,被告依法有不陈述之权利,证人除在法律规范明定 的范围内得以为拒绝证

: 外,则负有具结并真实陈述之义务。被告作为程序主体,其 地位始于成为刑事追诉之

: 查对象,而终于该刑事追诉程序之整体结束。因此,在被告地位存续之期间,追诉机关

: 被告本人案件,基于“被告为证人不适格”,自不得 以证人身分讯问被告以取供,以

: 削弱被告在刑事诉讼法上应有之保障。设若追诉机关蓄意以证人方式讯问已取得被告身

: 之人,并由此取得其不利之陈述,即使 已践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项之告

: 义务,因此项侦查作为显然侵犯法之正 义感,违反正当法律程序,其所为不利之陈述

: 即不具证据能力,仍应予以排除,以收吓 阻法侦查之效果,并维护司法之正洁性。此

: 追诉机关为蒐集证据,对于被告地位尚未形成前之被告以外之人,得以证人身分讯问;

: 被告地位已形成,追诉机关为调查另一被告犯罪情形(如具有共犯关系之共同被告),

: 对于被告以证人身分加以讯问之情形,尚属有别。
: 排除证人证词的证据能力,以保障被告人权.但是本案到目前为止都还没有出现这种情
: 形,王炳中还是被列为证人饬回,并没有转换成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身分,则依据4的说明
: 他根本就没有委任律师的必要,更遑论有何基本人权被侵犯.
: 所以结论就是,你根本就是不懂装懂,把不相干的议题混为一谈,把对物的强制处分权
: 与证人证词的证据能力混为一谈,然后张冠李戴,跳跃推论,当然得出错误的结论.
证人转被告..很多案例都有...但是前提是司法有证人和被告有共谋证据才行.不然你证人
转被告..这极权....也是违法....
: ※ 引述《beanseven (beanseven)》之铭言:
: : 先说结论
: : 这件事还没有停,
: : 政府还在流血
: : 现实的风向
: : 根本没有人认同
: : 证人可以这样随便被搜索还有对待
: : 证人家里被搜索
: : 为什么证人律师却被警察挡于门外?
: : 当天早上才刚发传票
: : 中午不到就发出拘票把证人押走
: : 还不准律师帮证人说话
: : 整件事根本匪夷所思
: : 政府却会循环跳针:
: : 请不要大家政治化,这是司法案件
: : 然后司法单位继续踢皮球
: : 一切合法,从以前实务经验就是如此
: : 啊,但就是不合理啊
: : 谁想凌晨被挖起来,
: : 然后警察破门而入然后被押走
: : 证人有这样衰小吗?
: : 这种方式不合理
: : 连时代力量,台湾建国党都反对
: : 政经也不敢挺执政党
: : 难道他们也9.2?
: : 就算这是以前就留下来的恶习
: : 现在执政的,
: : 就是民进党啊
: : 政府好歹也说句话,
: : 要司法单位进行改革啊!
: : 结果政府不知道在冲三小
: : 事情撇得一干二净
: : 让北检跟新党两个互丢泥巴
: : 根本没想要改革
: : 说真的啦!
: : 政府只会这样不沾锅
: : 然后默许检调去对付自己不喜欢的人
: : 跟以前的国民党有什么不一样
: : 超烂的啦
: : 干
: : 政府如果还看不清现实的风向的话
: : 民调就是继续掉
: : 中立选民可能不关心举债
: : 也不在意你的干话
: : 但一想到我可能莫名被抓走
: : 再投你我就是王八
作者: cloud7515 (殿)   2017-12-23 09:56:00
[新闻] 蓝委拟提修法 证人接受讯问律师可陪同不就证明了现在不能陪同吗?
作者: banmi (数学小天兵)   2017-12-23 10:38:00
楼上打脸打的太重了....
作者: Uizmp (黑袍法师)   2017-12-23 10:49:00
证明以前滥用的情况没那么严重, 或著没被爆开发现有损害人权的可能, 结果现在的风向是依法行政好棒
作者: sinclairwang (strawberry_syrup)   2017-12-23 10:52:00
现行到底是不能陪同,还是没规定导致检调可以阻拦?
作者: hank28 (此格空白)   2017-12-23 11:38:00
证人作证律师不能陪同? 证人的人权比犯人还低?
楼主: DICB (曾经拥有)   2017-12-23 12:00:00
那之前 MA19和蔡英狗律师陪同是三小??这样 蓝绿都无法圆谎
作者: Asasin (Assassin)   2017-12-23 12:55:00
其实有个东西叫证人保护法,里面有说证人可以声请律师陪同
作者: ericpan6868   2017-12-25 18:13:00
假中立之名为特定人开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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