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写这篇很久了
但思绪要整理一下
要写成简单版呢?
还是复杂版?
看写时的心情好了
1.
所谓的实质影力,在说明龙潭购地案内陈水扁的犯行确实影响了最后的政策决定
,并不是凭空杜撰陈水扁的犯行,陈水扁在整个贪污的共犯结构里,从一开始的
共谋及执行都有参与,判决书里纪载得很详实,所以你看不到陈水扁的律师郑文
龙去反驳那些犯行,因为参与的人太多,著比说,游锡堃曾经否认陈水扁召开过
那场关键的会议,但可惜的是参加会议的不只他一人,其他参加的人的供词自然
会打脸游锡堃。
2.
郑文龙非总统职权说其实判决书里也被打脸得很大,但当然郑文龙不会告诉你。
因为陈水扁在不是总统职权内,作了以下的事:
(1)在官邸召见李界木,并听取报告-这点是很有趣的,因为陈水扁夫妇第一次侦
讯时是否认在官邸见过李界木,但予会的其他人都承认了,陈吴最后也承认了。
(2)召开一场非总统职权该召开的会议-既然龙潭购地非总统职权,陈水扁却把几个
相关主管都找来,这场会议就意义上来说不该有。
(3)下了非总统职权不该下的裁示-既然郑文龙说龙潭购地案非总统职权,但陈水扁确
实下了明确的指示,决定要采行之前所有机关(除了李界木)总共打枪了七次的先
租后购的政策。
3.
法官为什认定陈水扁的裁示确实影响改变了政策?
(1)那场会议前所有的单位都反对先租后购,开会时游锡堃还当场反对,但会后几个
参加的主管都转弯。
(2)会后几个没参加而不知情的单位主管继续提出异议反对先租后购,证明根本没经
过讨论就转弯。
(3)会后几个知情的单位用异常之行政程序,同意李界木所陈报以“先租后购”方式
。(后来包含刘世芳等人都遭到弹劾)
节录一段判决书的内容:
综观本件犯罪过程,李界木于执行吴淑珍之意旨受阻时,立即通知蔡铭哲向吴淑珍
报告所面临之困难,吴淑珍得知后,认祇有陈水扁以总统地位出面方能解决,遂告
知陈水扁该案情形并征得其同意,命蔡铭哲通知李界木前往官邸,直接向陈水扁报
告受阻状况。陈水扁未依体制,在官邸听取李界木报告所面临之难题后,允诺予以
解决,立即召集当时之行政院院长游锡 、副院长林信义、国科会主任委员魏哲和
及科管局局长李界木等人,在总统府会商。陈水扁不顾林信义、游锡 之反对,当
场裁示采行李界木所提之“先租后购”方案,并配合辜家之需求,限期于二、三个
月内与达裕公司谈妥土地价格。国科会、行政院即秉承陈水扁之裁示,改变态度,
以异常之行政程序,同意李界木所陈报以“先租后购”方式,将龙潭工业区并入新
竹科学工业园区方案。李界木随即于期限内,达成议价,完成签约,并自九十三年
三月十六日起陆续付款,配合辜家必须于九十三年七月一日前顺利出租、出售龙
潭工业区土地之需求,以解除其财务危机。案件底定,吴淑珍即指示蔡铭哲,通知
辜成允,依约定将四亿元(折算为美金一千一百九十八万元),汇至国外指定之帐
户。
所以总归来说说
法官认定陈水扁吴淑珍什么都做了
从合谋=>执行=>收贿,无一不缺
但郑文龙抗辩说龙潭购地案不是陈水扁的职权
无法影响购地案决定
但你看到所判决书所记载的犯行
你还会说没影响吗?
所以实质影响力反而是陈水扁犯罪的最好注解
哪是啥凭空杜撰来入罪?
又
整个案子其实是吴淑珍一开始想赚佣金才搞出这一大篇的
要恨去恨她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