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markoo (上行下笑阿..)
2017-05-05 13:45:13我是觉得 为什么不直接参考国外的制度呢
像先前有网友提到 美国对于这种不平等关系下发展出来的感情
是明文禁止的
例如医病关系 或者师生关系 再关系结束后三个月内
当有一方面可以趁虚而入而取得利益的时候 就是犯法
虽然跟美国国情不同 但我觉得这比台湾现在的法律更贴近人性
不管病人或者学生 是怎么样一厢情愿
都有可能是被两人关系中地位高的人所设计而掉入陷阱
既然如此 那就直接利法限制地位高的人不得逾越 一但逾越 处以刑责
这关系结束后三个月的时间限制 一定有科学上的依据
如果是真爱 我想也不差这三个月 保护双方用意也很良善
直接拿过来用吧XD
※ 引述《Adonisy (堂本瓜一)》之铭言:
: 呃...
: 为什么不直接立法
: “禁止补教老师和学生发性行为”呢?
: 然后搞什么实名制呢?
: 对不,我认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