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黄虹霞:婚姻、家庭权无法切割

楼主: yuriaki (百合秋)   2017-03-26 11:39:57
※ 引述《microXD (XD)》之铭言:
: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70325000316-260118
: 黄虹霞:婚姻、家庭权无法切割
以下略
这位大法官对于婚姻与家庭间关系的认知很奇特。
首先,家庭是什么?
人类为了互助生存而从血缘关系发展出来的小团体。
而传统婚姻是什么?
为了确立家庭团体中的女性(母系社会则为男性)位阶及继承权利而衍生出的制度。
所以这位大法官说家庭不是以婚姻衍生吗?
正好相反,先有家庭才有婚姻,婚姻才是家庭衍生出的产物。
没有错,大家都是“父母”生的,但不是“夫妻”所生的人虽相对少数仍为数众多。
再来,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与传统婚姻关系不可以画上等号。
法律上的婚姻关系是一夫一妻,实际上依循传统搞事实婚出现大房二房三房四房的
状况就是存在。
法律上的婚姻关系是以为了促进社会合谐而国家组织认证管理的婚姻关系,不受国
家组织认证管理的婚姻关系如二房以下等,就不受国家法律的保障,仅此而已。
读民法中婚姻相关法条,基本上有以下主旨
1.确保当事人自愿结婚及解除婚约的条件
2.规定婚姻之效力(当事人之义务)
3.规定当事人之财产关系(当事人之权利)
基本上这些都符合以上传统婚姻的发生主旨,确立家庭团体成员的地位及财产继承
权利。
真正与生育有关联的只有一项:
第 995 条
当事人之一方,于结婚时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得向法院请求撤销之。但自知
悉其不能治之时起已逾三年者,不得请求撤销。
其中可得知固然民法承认生育(人道)是婚姻的要素之一,但不接受其为“绝对必要”
的要素。若当事人知悉且视为接受(知悉逾三年)不能人道,就不得请求撤销婚约。
结果民法管的仍然就只是规定双方自愿、确保当事人尽义务享权利,如此而已。
也就是民法中的婚姻制度仍然就只是促进社会合谐的手段之一,没有特殊神圣性。
而谈到婚姻的神圣性,也不就只是传统社会中为了强化婚姻效力的神主牌,在有当事
人违反婚姻效力时可以神之名义予以制裁,以确保另一方的权利不受损失。
结果终究仍然只是促进社会合谐的手段。
民法管不到的结婚可多著:
与抱枕结婚的仁兄
http://tinyurl.com/lrkgnv5
与NDS结婚的勇者
http://tinyurl.com/mh6eb36
与爱车结婚的英雄
http://tinyurl.com/2d9frkv
开放同性伴侣接受民法亲属篇第二章管理不会影响到你家结婚生子幸福生活好吗。
人的度量可以大一点,真的。
作者: microXD (XD)   2017-03-26 11:46:00
鉴定人中央警察大学法律学系教授邓学仁:同性婚姻所涉及者除婚姻当事人外,其可能衍生的亲子关系问题无法回避。他认为,若同性婚姻置于民法会有诸多问题产生,且难解决。邱太三也说司法机关有充分的形成自由,为差别待遇的目的为正当手段与目的有合理关联则与平等无违。
作者: winu (受监护宣告ing)   2017-03-26 11:54:00
这算是乡民协同意见书???
作者: swgun (杨 威利)   2017-03-26 13:41:00
你最后一个张图很恶心欸
作者: kevinet7410 (自由王)   2017-03-26 13:58:00
推另外补充1985年以前 女性不能生育的确是可以构成裁判离婚事由后来修正之后就拿掉了 代表立法者早就表明了生育已经不是婚姻的重要目的
作者: JackTheRippe (WRYYYYYYYYYYYYYYYYYYYYY)   2017-03-26 16:10:00
后面那段就是摩天轮啊 这篇是护家萌发的?XD所以这篇后半段算是滑坡囉?所以这次婚姻平权不该聚焦在同性婚上,应该连血亲婚近亲婚异种婚未成年婚一并讨论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