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这案子,先撇开主委,就以一般老百姓来看
参入主委因素,就又变成主委了不起喔..等等无关议题
1.警察职权行使法第6条第1款
合理怀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警察说盘查理由是:瞄警加上快步离开
于是认定有"合理怀疑"有犯罪嫌疑,进行身分查证
单凭瞄警加上快步离开,真的很难判定有没有达到"合理怀疑"
我认为是没有啦
因为一般正常人,看到警察都有可能看几眼呀
想想看骑车在路上,看到警察在处理车祸,对面车道有时候都会塞车
大家都是会有想要看热闹心态
几个警察站在那边执行勤务,对路人进行盘查,其他人看几眼,我认为很普通
看完没什么好看的,当然就快步离开去做自己的事情
所以就警察提出的"合理怀疑"理由,我认为不充分
如果这样就叫"合理怀疑",那有什么情况是未达"合理怀疑"咧?
当然这部分如果警察能公布当时的影像画面,大家会比较好判断
到底当时主委有多可疑,多鬼祟,多瞄警又快步离开
至于第6款行经指定公共场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我想很多人都有分析,不是指在该公共场所就可以一律盘查
这应该是没什么疑问
2.警察职权行使法第4条
警察行使职权时,应着制服或出示证件表明身分,并应告知事由。
警察未依前项规定行使职权者,人民得拒绝之。
其实把"合理怀疑"的标准完全交由警察现场判断,也无不可
但要进行盘查时总是要符合第4条规定:出示证件+告知事由
告知事由=告知事实+理由
事实=我要盘查你
理由=我觉得你瞄警后快步离开有犯罪嫌疑
这样民众才可以针对理由依第29条提出异议
不然警察本来就依警职法有盘查权限,民众是要异议什么
而且不管理由有多瞎,只要有告知,我认为都可以
剩下的是异议的问题,诉愿&行政诉讼的问题
但不能完全不告知,这就违反第4条规定啦
这个案子警察没告知理由,程序上就不合法
主委依法拒绝没问题,所以警察也乖乖让他走
其实没人反对警察认真执勤
但既然法律规定了一些执行程序,那就请警察依程序来做
总不能警察自己都不按程序来,还要民众自发性配合吧
大家按法律规定来走,不就什么问题都没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