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对于李永得事件的一点想法

楼主: ryanwen (FAST CAR)   2017-03-22 10:42:12
今天这案子,先撇开主委,就以一般老百姓来看
参入主委因素,就又变成主委了不起喔..等等无关议题
1.警察职权行使法第6条第1款
合理怀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警察说盘查理由是:瞄警加上快步离开
于是认定有"合理怀疑"有犯罪嫌疑,进行身分查证
单凭瞄警加上快步离开,真的很难判定有没有达到"合理怀疑"
我认为是没有啦
因为一般正常人,看到警察都有可能看几眼呀
想想看骑车在路上,看到警察在处理车祸,对面车道有时候都会塞车
大家都是会有想要看热闹心态
几个警察站在那边执行勤务,对路人进行盘查,其他人看几眼,我认为很普通
看完没什么好看的,当然就快步离开去做自己的事情
所以就警察提出的"合理怀疑"理由,我认为不充分
如果这样就叫"合理怀疑",那有什么情况是未达"合理怀疑"咧?
当然这部分如果警察能公布当时的影像画面,大家会比较好判断
到底当时主委有多可疑,多鬼祟,多瞄警又快步离开
至于第6款行经指定公共场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我想很多人都有分析,不是指在该公共场所就可以一律盘查
这应该是没什么疑问
2.警察职权行使法第4条
警察行使职权时,应着制服或出示证件表明身分,并应告知事由。
警察未依前项规定行使职权者,人民得拒绝之。
其实把"合理怀疑"的标准完全交由警察现场判断,也无不可
但要进行盘查时总是要符合第4条规定:出示证件+告知事由
告知事由=告知事实+理由
事实=我要盘查你
理由=我觉得你瞄警后快步离开有犯罪嫌疑
这样民众才可以针对理由依第29条提出异议
不然警察本来就依警职法有盘查权限,民众是要异议什么
而且不管理由有多瞎,只要有告知,我认为都可以
剩下的是异议的问题,诉愿&行政诉讼的问题
但不能完全不告知,这就违反第4条规定啦
这个案子警察没告知理由,程序上就不合法
主委依法拒绝没问题,所以警察也乖乖让他走
其实没人反对警察认真执勤
但既然法律规定了一些执行程序,那就请警察依程序来做
总不能警察自己都不按程序来,还要民众自发性配合吧
大家按法律规定来走,不就什么问题都没啦
作者: lsjwew1 (lsjwew1)   2017-03-22 10:46:00
确实,把焦点放在李永得身分上的讨论,会错失一个革新警风的好机会。让警察走路更有风,更受人民尊敬的机会。我相信受过专业训练的年轻警察应该不会反对这样的革新
作者: a96932000 (HILO-TES)   2017-03-22 11:10:00
个人建议立委把怎样算可疑的表准定的清清楚楚,这样比较没争议
作者: downtoearth (东方耳号:)   2017-03-22 11:42:00
不要闹了 台湾的警察已经够没尊严了 现在连第一时间判断的权力都给他拿掉 你们脑波真的有这么弱这么容易被煽动?
作者: milk7763 (甘抠郎)   2017-03-22 11:49:00
可疑标准定清楚,不就是给犯案人避免可疑的标准??
作者: a96932000 (HILO-TES)   2017-03-22 12:14:00
不定清楚的话又怎知自身的"合理怀疑"是合理的呢?
作者: milk7763 (甘抠郎)   2017-03-22 13:28:00
行政机关不需要裁量权吗?
作者: a96932000 (HILO-TES)   2017-03-22 13:45:00
不这样怎么说服民众呢?以人权法治的角度来看,民众不一定要根据警方的合理怀疑配合警方吧。合理在哪边不是得讲清楚吗?
作者: milk7763 (甘抠郎)   2017-03-22 13:48:00
是要讲清楚,但不宜订定严格标准将行政机关绑死那个理由起码要被盘查人能接受,或是日后站得住脚
作者: a96932000 (HILO-TES)   2017-03-22 14:00:00
了解,所以只要告知理由即可。
作者: boogieman (Let the Right One In)   2017-03-22 14:10:00
因为理由很瞎 所以警察自己也懒得讲了 以为做做样子唬唬平民就交差
作者: milk7763 (甘抠郎)   2017-03-22 14:24:00
楼上说的才是让人诟病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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