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产司法战 国民党首败

楼主: jeromeshih (以谨慎态度来面对问题)   2016-12-23 23:47:46
这里还是有一点不懂
就算不是附随组织,但透过股份的持有可以获得股利以及透过公司费用安插人士
这个部分的费用要如何解释合法
毕竟政党执政如果也经营公司还是会产生利益冲突
而且为何要求政治人物财产要信托而且公务员或政治人物不能收取贿赂的对价关系也是避免利益冲突
如此怎么可能在产生政治人物的政党可以允许持有某些公司全部股权
这还是说不通不是吗?难道国民党中央没想到这问题,也难怪立委没很想辩这个
毕竟如果百分百持有公司还没实质影响力应该也没人可以有了
※ 引述《sading7 (sading7)》之铭言:
: 1.媒体来源:
: 苹果
: 2.完整新闻标题:
: 党产司法战 国民党首败
: 3.完整新闻内文:
: 2016年12月23日15:14
: 不当党产处理委员会11月2日作出行政处分,认定中投、欣裕台2家公司
: 是国民党的“附随
: 组织”,意指依据《党产条例》,若认定为不当党产,可收归国有。国民
: 党及2公司随即
: 提起行政诉讼,否认2公司是《党产条例》所规范的“附随组织”,要求
: 撤销并声请在诉
: 讼定谳前,暂时停止执行该处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下午3时裁定国
: 民党及2公司败诉
: 。
: 《党产条例》规定,“附随组织是指独立存在而由政党实质控制人事、财
: 务或业务经营的
: 法人、团体或机构”。党产会认为,2公司全部股权的唯一股东就是国民
: 党,国民党当然
: 可透过指派董事、监察人而实质控制2公司相关事务,因此认定是国民党
: 附随组织。
: 国民党则反驳称,即使握有2公司全部股权,不能证明国民党“实质控制
: 人事、财务或业
: 务经营”,这是两回事,因为许多投资公司握有其他公司的股权,但未涉
: 入其他公司的“
: 人事、财务或业务经营”,因此中投、欣裕台不应被视为《党产条例》所
: 规范的“附随组
: 织”。
: 法界人士指出,此案争执2公司到底是不是国民党附随组织,其实是党产
: 会要铺梗,合理
: 化将2公司“收归国有”,国民党则是为了护产而建立一道防火墙。
: 此外,党产会日前已决议将中投、欣裕台全部股权收归国有,国民党及2
: 公司已提告要求
: 撤销并声请在诉讼定谳前,暂时停止执行该处分。停止执行部分,台北高
: 等行政法院上周
: 已裁准,主要理由是收归国有恐牵涉钜额的国家赔偿争议,因此在主要诉
: 讼定谳前,有必
: 要停止执行。(丁牧群╱台北报导)
: 4.完整新闻连结 (或短网址):
: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61223/1018985/
: 此篇重点:法院认定由国民党百分之百持股的中投、欣裕台
: 的确是国民党附随组织
: 那么党产会依据不当党产处理条例收归国有则是有凭有据
: 以下开放蛆蛆崩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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