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基法修正中的
雇主使劳工于第三十六条所定休息日工作,
工作时间在二小时以内者,
其工资 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另再加给一又三分之一以上
如以劳动部现在解释的 时薪制 平日每小时工资额为0或没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
那另再加给 一又三分之 不也为 0
0 ×1又1/3 = 不是 0 吗
没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怎么计算加班费,这么鬼啊,
又如果有1又1/3这个值,那平日每小时工资额不就出来了吗,
所以结果 时薪制的休息日前二小时加班费应该要有2又1/3啊,
不然那算的出来,
对不起,我数学不好,请问有神人可解答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