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来讨论一些我认为错误或者无效的论证。
一、同性恋是否天生或者基因决定
反对方为了否决同性婚姻的需求,很多时候将主轴设定为“同性恋不‘自然’”。
在这里包含两个意义。实际上的意义是,在他们信奉的传统文化、宗教信仰下,同性
恋不是一个可以习惯成自然的行为;更进一步的衍伸主张则认为,同性恋是后天学习
的结果,不是自然天生的。
在修法的议题引用这个论证,有两个主要的问题。
第一,这是个无效论证。因为法律在规范各种关系上,一向不是以是否“自然”做
为最终的判定标准,也就是说这个论点实际上用到不相关的主张想要限制法律。
第二,即时不是错误的,这也是个充满争议、没有结论的论点。因此更不可能拿这
个当成立法的参考。双方都可以找到所谓的研究报告,但在这里我想引用这三个人的
真诚告白。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gQ87ZMfx5lA
二、立法消除歧视
和赞成方讨论这个议题时,我发现赞成方有个很特殊的观点。他们会强调现在的社
会对同性恋者还是很不友善充满歧视,因此会希望借由立法,来消解这些歧视现象。
在这样的论证中,其实包含两种概念上的混淆,造成很难讲清的情况。
第一种目标是,消除社会上的歧视,这是很多人的理想,但其实不是法律真的可以
做到的事情。因为在一个民主国家里,法律不是教化人民的教条。
社会上的偏见必须在社会的日常生活实践中才能消解,这是很基本的原则。不过实
际上很多人虽然喊著同志平权,但是现实中他们没有实践,而是想靠着立法一劳永逸
地解决问题,当然不会有效果。
这是台湾政治的常态。我们建立了严格的食品检验标准、通过人权宣言、鼓励文化
产业、保障劳工权益......一言以蔽之,做了很多立法动作。但这些都只有自我感觉
良好的功能,从来没有真正的落实。
这次同志平权的立法,大概也是这样的后果。对支持者来说,就是告诉自己说“我
为同志平权打了美好的一仗”,但整个过程并没有让保守方更能了解接受同性恋者,
甚至加深了他们对同性恋的仇视。
第二种目标则是法律上的歧视后果。这个论证最大的困扰是,对台湾来说这还停留
在口号的层次,并没有太多的实务受到讨论。赞成方的主张,弱点在于纯粹的自说自
话,难以具体举出事证说明,不同的立法会造成实质上的歧视结果、损害到同性伴侣
的权益。
美国在立法上采取了不同的路径,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解释扮演关键性的角色,但
引起讨论的,最终都是实际发生的案例。也就是法律的实行确实造成了同性伴侣的权
益伤害,因此法律必须修正、推进了同志的权益。
2013年“美国诉温莎案”(United States v. Windsor)是同性平权的重要里程碑
之一,在我看来也是非常具有说服力的现实事件(2015的大法官解释包含太多的案件
,反而降低了讨论上的方便),在和别人讨论时,这个事件让即使对同性婚姻有疑虑
的人,思考后也往往会承认法律在规范上,必须在某些程度保障同性伴侣的权利。
台湾其实也是有可以讨论的案例的,不过这不只是反对方刻意忽略,赞成同志平权
的一方,很多也都不见得知道。但是这些案例衍生的实际问题,才是我们真的面对到
的问题,也才有立法修正的必要性。喊喊口号很简单,而结果最后也只能比谁大声罢
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