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关于同性婚姻议题上的两个无效论点

楼主: monopoliest (中肯无益于中出)   2016-12-10 09:30:47
※ 引述《yuriaki (百合秋)》之铭言:
: 可是现在争议在“修民法”,当然要看看民法现在是什么样子。
: 参考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00001
: 点进去,然后按CTRL+f 输入“夫(or妻)”字
: 就会看到以下用法
: “夫对于妻或妻对于夫之权利”
: “夫妻”
: “夫或妻”
: “夫妻之一方”
: 然后...就没了!
: 也就是,现行中华民国民法1225条中,
: 没有任何一条是纯然针对夫,或是纯然针对妻的规定。
: 换言之,现行中华民国民法是除了用字以外100%完全无性别差异。
这次要修什么呢?民法第972条:“婚约,应由男女当事人自行订定”。973条:“
男未满十七岁,女未满十五岁者,不得订定婚约”。
这两条都是百分之百默认性别差异,成为民法定义下的“夫”、“妻”的前提。你
不能取消前提之后就说没差,973条的年龄规定,就是明确的“性别差异”。
更直接的说,这次修法的最终意义,就是要抹除民法里尚存的性别差异。
作者: akobe   2016-12-10 09:39:00
这样不是比较符合男女在法律上的平等吗?
作者: clione33 (小豆豆)   2016-12-10 09:39:00
男女平权,一起到位。
作者: appoo (熊吉吉)   2016-12-10 09:42:00
yes
作者: a1122334424 (kuroneko)   2016-12-10 13:41:00
印象中婚约年纪的规定不是要修掉了?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