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关于同性婚姻议题上的两个无效论点

楼主: yuriaki (百合秋)   2016-12-10 05:47:14
※ 引述《monopoliest (中肯无益于中出)》之铭言:
: 没有特别的主题,只是想要厘清几个我认为无效的论证。
: 反对方:推销恐惧的无效论证
: 很直接的说:即使同性婚姻通过,也不会对传统家庭有所影响,更可能不会影响到
: 多少人口。所以用通过同性婚姻会造成毁灭性的说词,论证无效,只是在推销恐惧而
: 已。
: 我能这样打包票,是因为有前例可循。过去在中国,有另外一个群体,也是被认为
: 破坏伦常、无法生育,而遭到长达四、五百年的迫害。这个群体就是佛教徒。
: 反对佛教传播,和现在反对同性婚姻的论证,几乎是一模一样的。如果大家都信佛
: 教,都出了家,那岂不是所有的家庭都要绝后了吗?
: 不生育、甚至断绝亲人间的关系,这是传统中国社会对佛教长期的疑惧,造成了国
: 家拆除寺院、强迫和尚还俗的“三武之祸”,前后时间到了四百多年。
: 今日台湾的佛教人口,广义上来说达到百分之三十五之多,不过很明显,这种绝嗣
: 的情形并没有像当初宣传一般发生,没错吧?
: 赞成方:含糊带过的逻辑跳跃
: 平实地说,同志平权运动是一个法律上的消除歧视主张。这个论证的核心在于,双
: 方相互结合的伴侣关系,受到国家保障,但是国家并没有权力限制双方的性别,这会
: 造成很大的性别歧视。
: 这样的论证是很有力的,但是前提在于国家的法律必须是在不涉及价值的情况下所
: 设立。但是关于家庭方面的立法,至少在台湾来说,都带有“维持社会善良风俗”这
: 类的主张,很明确就是为了保障传统的价值。
只针对以下回应
: 因此,直接修法会造成很大的困扰。因为有个很基本的问题没有解决:为什么同性
: 伴侣等同于传统的婚姻关系?
: 在结婚的议题上,传统习俗蕴含着“男”、“女”不同的角色和定位,并在婚礼的
: 很多细节上都彰显出来。新郎要怎么“娶”新娘、新娘要怎么“嫁”新郎,男方有什
: 么该尽到的礼节、女方有什么身份地位,都有明确的性别差异。
以上叙述完全没错。
: 在这个意义上,其实赞成的一方,并没有真的有办法,对一个一辈子生活在这类进
: 行嫁娶习俗的黎民百姓,解释为什么同性婚可以和异性婚相同。更多的时候,其实是
: 做了逻辑上的跳跃,强行宣称“我说两者一样就一样!”
: 这也就是为什么即使是在西方,许多保守的国家还是要先立一个同性婚姻的专法来
: 过渡,最为根本的理由。要到绝大部分民众对同性婚姻习以为常的时候,修法才不会
: 碰上太大的阻力。
可是现在争议在“修民法”,当然要看看民法现在是什么样子。
参考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00001
点进去,然后按CTRL+f 输入“夫(or妻)”字
就会看到以下用法
“夫对于妻或妻对于夫之权利”
“夫妻”
“夫或妻”
“夫妻之一方”
然后...就没了!
也就是,现行中华民国民法1225条中,
没有任何一条是纯然针对夫,或是纯然针对妻的规定。
换言之,现行中华民国民法是除了用字以外100%完全无性别差异。
习俗是习俗,法律是法律。
习俗有习俗的“规定”,你家有你家的习俗,我族有我族的习俗,他教有他教的习俗,
违反这些习俗就算被你家断绝关系、被我族拒绝往来、被他教宣告破门,都不影响法
律中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因为习俗是习俗,法律是法律。
各家各族各教对于结婚都有各种五花八门机机车车的程序规定,中华民国民法可有迁就
这些家族宗教?
没有,就是第 982 条:
结婚应以书面为之,有二人以上证人之签名,并应由双方当事人向户政机关为结婚之登
记。
中华民国民法不管你有没有一拜天地二拜高堂也不管你有没有喝交杯酒开喜宴亲亲嘴进
洞房,反正有二人以上证人签名并由双方当事人向户政机关登记就算你有结婚。
为什么?因为习俗是习俗,法律是法律。
既然“现行民法”中性别差异只存在“用字”上面,早已经不鸟你什么“角色定位”
“仪式细节”“嫁娶习俗”,也就是“现行民法中的婚姻关系”根本就已经不再是
“传统的婚姻关系”,还要拿这些“民法早已不鸟的黎黎扣扣”否定“修民法之正当
性”根本就狗屁不通没有道理可言。
作者: milk7763 (甘抠郎)   2016-12-10 05:55:00
有,婚生子女部分,不过其实两性平权是已经让民法里用词很平等中性了,修民法只是要让两性以外也能平等适用,当然不是一个法条里写平等适用就ok,应该赶快开启讨论,或是双轨并行
作者: yisdl   2016-12-10 07:18:00
习俗跟生活方式 自然会影响法律的制定不要忘了 法律是因应社会型态而不是世界统一的
作者: roger214 (我想去流浪)   2016-12-10 16:09:00
法律是秩序底线 不是世界同一标准 无视冲突只会破坏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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