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来源:苹果日报
新闻标题:政院修法 爱滋感染者可相互捐赠器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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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会今通过《人类免疫缺乏病毒防治及感染者权益保障条例》第11条、第21条、第
22条修正草案,放宽爱滋感染者可相互捐赠器官;行政院发言人徐国勇说,本来爱滋感染
者,不能进行器官捐赠,但修法后,若接受器官捐赠者,本身也是爱滋感染者,可接受爱
滋捐赠者的器官。此案仍须经立法院通过。
卫福部表表示此次修法是为了顾及人类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接受器官移植的需要,在等候
移植的感染者经过书面同意后,可以使用感染人类免疫缺乏阳性的器官。
根据原本法规规定,爱滋检验呈阳性反应者,必须通报主管机关,其器官、组织、体液或
细胞也不能使用,修法后,受移植的感染者在器官移植手术前以书面同意后,就可使用爱
滋检验呈阳性反应者的器官。(陈郁仁/台北报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