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行政院党产会举行听证会,下午场次安排中投公司蕫事长陈树接受询问。但听证会询
问程序乱无章法,党产委员作秀式轮番拷问,陈树备询超过一小时,全场变成“公审大会
”,甚至形成“行政调查”或“侦查庭”方式;却又完全漠视听证会意见仅供参考,漠视
当事人仅五十一天要准备七十一年资料,更漠视当事人该有的“缄默权”。
显然委员利用《党产条例》第五条“推定权”,压迫当事人陈述,造成当事人陈树,忧惧
公司直接被推定为不当党产,而不敢推辞回答。无可置疑,这是以法逼民,令人心寒。
但依法论法,仍要强调“宪法是一切法律的母法”,更是法律的最高位阶,中华民国直至
民国卅六年十二月廿五日全面行宪,才进入宪政时代。不能遗忘,中华民国建国程序是分
三大时期,亦即军政时期的军法之治、训政时期的约法之治、宪政时期的宪法之治。所以
宪政时期之前的法律,虽非当然无效;但须依照当时有效法制规范。也就是说,现行中华
民国《政党及其附随组织不当取得财产处理条例》,虽然是在今年七月廿五日才完成的特
别法,但规范事项不能逾越宪法;所以理论上,不当党产条例不可实质追究卅六年十二月
廿五日行宪前之非宪时期。
然而该法明订政党财产时期,起自民国卅四年八月十五日日本投降日。该起算日期因属行
宪之前,所以乃属宪法实行前的训政时期(民国廿年至卅六年),依照当时相等宪法位阶
是《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约法前言与第卅条均明订“以党领政”行使中央统治权,
该时期党国一体互有损益历史使然。又约法第七章政府组织第七十二条“国民政府设主席
一人、委员若干人,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足见不当党产条例不论实质内
容是否违宪,但是逾越宪法行宪时期,则需遵循约法规范,承认“党国一体”的历史与法
制。
不当党产条例虽以特别法排除时效;然而特别法不是万能,必须衡平我国司法体系对于时
效的整体规定,也就是说虽可优先普通法适用,但是仍然不得逾越宪法赋予法律的法治国
比例原则,否则差距过大,即为极权国家的特别法。
我国追究责任或权利的消灭时效,短则公务员惩戒法第廿五条的追惩时效十年,中则民法
第一二五条债之请求权消灭时效十五年,最长的刑法第卅条死刑追诉时效尚都只有卅年;
何以不当党产条例第五条却用特别法追究至民国卅四年八月十五日,足足七十一年之久,
难道不是用极权式不当特别法,去破坏我国整体的司法体系吗?
联合新闻网
http://udn.com/news/story/7339/2010653
垃圾资进千杯党饿了八年
一夺权上台就搞一边清算斗争 一边跪舔财团与全台九百万劳工为敌
这种政治诈骗集团四年后一定要让牠滚下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