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问程序还是真相重要,
得先问是程序背后保护的法益(人身安全,隐私权/秘密通讯...)还是真相重要
如果一种侦查行为有助找出真相,修改程序就好了,这样程序与真相兼得
比方说发动搜索有助找出真相但要申请搜索票需花时间,可能提供灭证的机会
那就修改程序不用法官检察官,只要警察怀疑就可以破门搜索
监听有助找出真相,那就修改程序监听所有人通讯
刑求(但不以自白做判罪主要证据,仅作为线索)有助找出真相,就修改程序合法刑求
这样不是真相与程序两相宜? ...好像哪里不对...
问题就在于这样的程序侵害了人民居住隐私权,秘密通讯自由,人身安全的法益...
所以重点是程序背后保护的法益与真相之间衡平的问题,
当发动侦查作为得到真相的法益大于其所侵害的法益时,发动作为是合理的
但不同犯罪侵害人民的法益类别与强度不同,未能找出真相破案对社会影响也不同
而不同的民众,司法检警调人员,政府官员对这些法益的偏好可能有所不同,
各自分别独立心证得出的损益衡平点会有所不同而在心中有不同的最适程序
(比方说有人觉得诈骗很严重,秘密通讯不是那么重要,应该全面监听)
但社会由多数人组成,程序标准必须有相当类同性及可预测性才能运作下去
现代民主国家如我国则由立法者制定一些程序上的绝对标准,
(比方说最轻/重本刑多少年以上才能发动某种侦查作为)
然后交由法官权衡裁量形成程序上的相对标准(不同法官对同一事实可能有不同裁量结果)
而部分执法者可能因为法益偏好的不同,心目中理想的程序标准
与这个经过社会中政府民代合意产生的程序标准有相当落差,
而决定违背程序侵害人民/嫌犯一些法益去发掘真相...
回到原题,程序重要还是真相重要?
事实上问的是执法人员心中的法益衡平点重要? 还是社会合意的法益衡平点重要?
由于执法人员不是只有一个,若以各自标准各行其事将造成社会上多重标准,
在下认为原则上社会统一之程序大于个别人员的衡平
然而遇上立法时没考量到的特殊状况,如立法院长疑似关说法务人员的问题,
可能有例外思考空间...
如某金姓公众人物被法院认为在名誉权的保障上应作较大退缩...
当然前面讲的都是公正无私的执法人员,还有一种人是以打击异己为目标,
心中有好几套衡平标准...就这点来说,公定的程序更是会比选择性真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