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一例一休到底哪里不好?

楼主: shinbird (爆肝就要喝愛肝)   2016-07-21 13:50:32
※ 引述《chungrew (work hard, play hard)》之铭言:
: 看了很多讨论 其中 劳方的主张大多是要‘强制二例假’
: 但如果站在台湾的整体的角度来看,一例一休到底哪里不好?
: 先讲结论,我觉得一例一休虽不完美,但现状来说是一个可以接受的方案。
: 而劳工权益的改革重点,应该放在执行面上‘切实’施行劳基法,以及强化劳动检查,
: 提高行政罚的强度,例如提高罚锾、怠金的金额,或严格处罚企业负责人等......
: ‘法在渐,不在骤;在实,不在虚’
: 我宁可渐进式的推动一个可以具体落实的方案,也不愿意订个高大的目标结果做不到。
: 理由如下:
请问一下连政院都说是2例比较好了,但却没有提出2例的草案,
然后整天洗风向,说一例一例比较务实,改2例中秋节无法连休,
然后又说红海真的罚太低了,但开罚是地方政府的裁量权,
跟中央无关,开始踢皮球到语无论次,
但从头到尾没说过2例什么时候要达成?
罚则何时要提高?时间表咧?
https://livehouse.in/channel/BuzzOrange/record/NkT93dOv-L
完全不提。
: 一、先进国家,几乎没有‘强制二例假’的法律规定
: 所谓‘例假’的定义,是指员工绝对不可以上班,除非天灾人祸或重大意外。
: 而休假,则是在员工‘自愿’的情况下可以加班,但雇主必须给付更多报酬,
: 例如1.33倍加班费等等...
: 在美国、日本、欧洲等先进国家,也没有采取‘强制二例假’的规定
: 特别在美国,‘带薪休假’不是保障,而属于员工福利
: 加班的情况也时有所闻,所以保持的一定程度的弹性
: 在此反问那些主张强制二例假的人,难道外国人都是笨蛋,不知道这么做?
全世界的先进国家也没有‘一例一休’的规定,台湾首创,
人家只是用总工时计算,就能办到周休二日。
只有台湾才在那边钻肉洞,还想搞一个一例一休来让劳工合法上六天班。
这一例一休今天资方就公开承认了,这是他们提出来的法案,
只是政院版的加班费给太高了,又把周六算入工时内计算,
他们才不满意。
现在不是把外国人当笨蛋,而是资方把劳工当成笨蛋。
: 二、改革要温和渐进,就像蔡英文总统说的,要以稳健的方式推动改革
: 剧烈的变化,如果超过了国家的承受能力,那会导致不好的后果
: 不要想一步到位,改革不可能一蹴可几,一夜之间达成。
改革不可能一步到位?那就慢慢来啊。
有人逼他们一定要这个会期过一例一休,而且砍七天假吗?
而且还是急到要加开临时会也要过?
【改革不可能一蹴可几,一夜之间达成。 】
我同意,那请问政院跟立院是在急三小朋友?
: 三、目前劳工问题的本质,应该是执行面的问题较大,而非法规面
: 法规面可以做的就是提高惩罚强度
: 但重点是要‘落实’,要完全落实劳基法,让企业都严格遵守劳基法的游戏规则
: 不然即使法规定的再好,订成二例假,做不到也没有用
执行面本来就要作,无关乎几例几休,只是刚好被带到而已。
落实劳基法,加强劳检、提高罚则,本来就是不论几例都要作,
甚至应该要先作。
结果不是啊,放著提高罚则的草案不去提,推给立院说那是立委的事,
却拼命要先过一例一休,砍七天?
这什么道理?
【改革不可能一蹴可几,一夜之间达成。 】
对啊~~那你先落实劳基法,加强劳检,提高罚则,
作出一点成绩来,反弹会这么大吗?
甚至还要立院小党在委员会挡才会停?
这什么神逻辑??有人逼你一定要先砍假吗?
有人逼你一定要这次就要过一例一休或二例吗?
: 总而言之,我觉得民进党政府目前的修法方向和改革方向,
: 虽不满意但可以接受
: 重点是在执行面
: 如果连问题都搞错了,觉得法规制定为二例假,就天下太平了
: 那真的想的太简单......
执行面是重点,但现在光修法阶段就执行粗糙,
而且毫无修法高罚则的诚意,也不愿意沟通,甚至不开公听会,
就想用甲级动员,人数优势硬是闯关,
连自已党内的召委都看不下去,选择缺席抗议了。
结果DPP还是要硬过,连主席委任书都拿不出来,就要推自已的代理主席,
完全违反议事程序与民主。如果真的让他们这样搞,
那就是叫黑箱作业~!!那当年挡服贸黑箱是在挡假的吗?
换了一个党上来玩一样的把戏?不叫人难过。
这样的操作方式能让人信任吗?如果时力没去挡,那今天这违法委员会
不就开成了,案子就付委一读出去了?
如果连问题都搞错了,觉得法规制定为一例一休,就天下太平了,
那真的想的太简单......
作者: vow70 (许愿)   2016-07-21 13:52:00
中秋连休都嘛是用换班来达成连休的,劳动部骗人没工作过喔还有为什么罚则那些不一起加入修法啊,只修资方要的,劳工
楼主: shinbird (爆肝就要喝愛肝)   2016-07-21 13:54:00
就骗你啊,以为连休是不用补班喔?
作者: vow70 (许愿)   2016-07-21 13:54:00
要的就讲以后再说,这种态度会让人相信修法多好才怪。
作者: by0413 (误会一场...)   2016-07-21 13:55:00
DPP这样蛮干 还觉得DPP以后会好好做 真的是脑子有问题
作者: kiki2125 (噬谎者)   2016-07-21 13:56:00
Push
作者: appoo (熊吉吉)   2016-07-21 13:58:00
推这篇,马的民进党只会在那边鬼扯
作者: chungrew (work hard, play hard)   2016-07-21 14:00:00
那你没解释,为什么非要二例不可,绝对不能一例一休?用总工时计算当然OK啊!这也是一种弹性喔为什么非要采用一个没有弹性的‘强制二例假’?
作者: vow70 (许愿)   2016-07-21 14:02:00
劳团也能接受一例一休,前提是休息日要=加班费+补休一天。
作者: deann (古美门上身)   2016-07-21 14:02:00
对阿 改革不可能一步到位 那就先维持现状阿 为啥要先砍七天
作者: chungrew (work hard, play hard)   2016-07-21 14:02:00
而且保障劳权的先进国家都没有采用‘强制二例假’为什么台湾非得采用‘强制二例假’不可?
作者: vow70 (许愿)   2016-07-21 14:03:00
劳团想的比你提的周延多了,他们也没有硬要二例,而且要给
楼主: shinbird (爆肝就要喝愛肝)   2016-07-21 14:03:00
也没有国家有一例一休啦~!!但公务员就有2例,劳工不行?
作者: chungrew (work hard, play hard)   2016-07-21 14:03:00
我看过你的文章,但论点不能说服我,就这样而已
作者: mainsa (科科)   2016-07-21 14:03:00
二例就不能换班了啊 之前可以换班连休是因为某个假日只休一天 然后劳基法的例假是强制放假 二例就
作者: yisdl   2016-07-21 14:04:00
其实要推二例 有很大一部分是因为劳检无法落实
作者: vow70 (许愿)   2016-07-21 14:04:00
劳工休息时间,一例一休的休息日改成加班费+补休,劳团也
作者: chungrew (work hard, play hard)   2016-07-21 14:04:00
明明重点是在执行面,却在法规面大做文章,根本放错重点
楼主: shinbird (爆肝就要喝愛肝)   2016-07-21 14:04:00
不同是不会修法喔?修到一样好啊!!看修劳基法还是公服法!
作者: by0413 (误会一场...)   2016-07-21 14:04:00
不是无法落实 是不想落实 用字清楚点
作者: vow70 (许愿)   2016-07-21 14:05:00
可接受,这样抗议声音也是小一点,但是行政院从来不和劳团
作者: yisdl   2016-07-21 14:05:00
要强推二例 很大因素架构在对政府的不信任
作者: yisdl   2016-07-21 14:06:00
但这架构其实不稳固 因为在政府怠惰下 几例都一样
作者: deann (古美门上身)   2016-07-21 14:06:00
一堆还是跳针不告诉我 为什么一例一休就得砍七天假...
作者: vow70 (许愿)   2016-07-21 14:06:00
政府的不信任就是政府要先立信给人民看,一个连罚则提高都不愿意的劳动部,劳工不会相信它后面的劳检那些会加强。
作者: by0413 (误会一场...)   2016-07-21 14:07:00
政府连劳检都不肯好好做 还叫人先相信政府 真的逻辑太好了
作者: deann (古美门上身)   2016-07-21 14:07:00
一例一休是没啥不好但是凭什么能砍七天假?
作者: Landius (原来我是漆原派啊)   2016-07-21 14:28:00
"为什么非要二例"? 啊不就资方就是这么犯贱?劳方不坚持底限的话最后只会被资方和操著GG部心劳的劳动部一同拉过去啦.
作者: panda816 (噗噗噗!!)   2016-07-21 14:37:00
作者: chungrew (work hard, play hard)   2016-07-21 14:40:00
感谢本篇原PO的的分析
作者: rant (拎杯老江湖)   2016-07-21 15:13:00
作者: regeirk ( )   2016-07-21 20:42:00
你不要去理某个在硬凹的人 我观察他很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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