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转录自 Gossiping 看板 #1NUFGWxh ]
作者: whiteadam (blue eyes blue) 看板: Gossiping
标题: [FB] 邱骏彦 教授
时间: Sun Jul 3 19:16:45 2016
FB卦点说明:(正体中文 20 个字)
*现行劳基法
第36条 劳工每七日中至少应有一日之休息,作为例假。
第39条
第三十六条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条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条所定之特别
休假,工资应由雇主照给。雇主经征得劳工同意于休假日工作者,工资应
加倍发给。因季节性关系有赶工必要,经劳工或工会同意照常工作者,亦
同。
*dpp版本修改劳基法
第36条 劳工每七日中应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为例假,一日为休息日。
第39条如果没有跟着修改 会是很大的漏洞!!!!
FB连结:
https://www.facebook.com/profile.php?id=100002247263878
FB内容:
依照劳动部的规划,每周一例一休。而雇主如使劳工于休息日加班时,前两个小时,劳工
可以拿到1+1又1/3(前面的1是原本工资,后面的1又1/3是加班费),所以等于加班两小
时的话,每个小时可以拿到2又1/3,且加班4小时以内一律算加班4小时计。
对劳工来讲,好像还不错ㄡ。
但是忘了一件很重要的事。如果不同时修改39条规定,谁保证劳工一定拿得到2又1/3?很
可能最多1又1/3。
因为现行39条只规定,“第三十六条所定之例假...,工资应由雇主照给”。如果不同时
修改成“第三十六条所定之例假、休息日...工资应由雇主照给”的话,聪明会算的台湾
雇主,休息日会照给你工资吗?起码从今天起新聘的员工,一定会约定成休息日没上班没
工资。
呜~呜~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