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rjtsung (然后)》之铭言:
: 我是支持一例一休的,出发点是很好。
: 但是草案在最后修法确定之前,
: 已经发现有问题了,是不是应该要处理呢
现在的事实是,
去年只规定一例,双周84工时,就有六成劳工有周休二日。
目前只规定一例,单周40工时,已有七成多劳工有周休二日。
所以修法再多一例,并大幅提高加班的成本,是进步的作法。
再来,一堆网友们完全无视社会上守法的雇主比较多数,
拼命被害妄想症上身,还一直教雇主钻漏洞,也是满神奇的。
既然目前就是规定有基本工资,
又规定单周40工时,月薪、日薪、时薪就是按这个基准去计算,
新法也规定休息日加班费的给予基准。
理论上不至于发生雇主另订劳动契约,特地将计薪基准排除休息日。
不过网友又这么爱帮资方打压劳方,
虽然我知道网友的目的就是要借此推延修法,
想要在实质休二日后,霸著旧制七天国假不放,
所以我也不会让你们得逞。
我已经与行政院、劳动部都讨论完毕了。
这个问题即便不成问题,
不过刚好现在付委的还有李应元版草案,有处理到第39条,
到时候委员会审查时,
民进党团会用修正动议的方式,
把第39条的“第三十六条所定之例假”改成
“第三十六条所定之例假及休息日”,
结案。谢谢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