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中日和约

楼主: troysky (冬弈)   2016-06-09 16:12:33
我看到的原文是这样啦,跟你的不大一样。
中日和约 第十条
就本约而言,中华民国国民应认为(英文版:shall be deemed to,即“应视为”)包括
依照中华民国在台湾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将来可能施行之法律规章、而具有中国国籍之一
切台湾及澎湖居民及前属台湾及澎湖之居民及其后裔;中华民国法人应认为包括依照中华
民国在台湾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将来可能施行之法律规章所登记之一切法人
但我还是没有看到把台湾主权交给中国的字眼耶??
另外wiki也有签约者的解释啦,不知道你有没有看过。
跟你分享一下。
1952年5月27日,日本参议院审议《中日和约》时,先前赴台北参与交涉该和约之缔结的
外务省亚洲局局长倭岛英二向议员们解释:“第十条,这主要是为了台湾以及澎湖岛的住
民或曾是那里的住民,要来日本或前往其他国家时的方便而设置的。所谓方便是,譬如,
现在法律上的方针,是因台湾以及澎湖岛的最终的领土归属还不清楚,而一但旧金山条约
生效,台湾以及澎湖岛就会脱离我国,一脱离我国,则向来被称为台湾籍人民的人们,就
会失去日本的国籍,而后处于国籍不明的状态之下是很不方便的,旅行时就会产生到底持
哪种护照来我国,才会被承认的问题。在此第十条中将台湾以及澎湖岛的住民,或是以前
曾是当地的住民或其子孙,都视为其具有中华民国的国籍。视为其被包括在中华民国的国
民之内,即是所谓视为的规定。”
但我觉得这还是不影响台湾人追求自主的心啦,
难道因为过去某个历史文件称台湾属于中国,
台湾人就要放弃现在拥有的民主自由接受中国统治吗,
不大合理吧。
※ 引述《kauosong (如何一少年,匆匆已白头)》之铭言:
: : 嘘 troysky: 如果中日和约中,有明确"将台湾交给中国"的字眼,你不妨 06/09 15:51
: : → troysky: 节录出来广为宣传。 06/09 15:51
: WIKI就有了
: 宣示终止中华民国与日本国之战争状态。(第1条)
: (2)依据“旧金山和约”,日本放弃对台湾、澎湖、南沙群岛、
: 西沙群岛之一切权利。(第2条)
: (3)双方国民的财产和所作要求的处置,应由中华民国政府与日本国政府间另
: 商特别处理办法。(第3条)
: (4)日本承认民国30年(1941)以前与中国所缔结之一切条约,
: 因战争结果而归无效。(第4条)
: (5)确认中华民国国民应包括ㄧ切台湾及澎湖居民。(第10条)
: (6)其他:有关经贸、航空及渔业协定另协商订定。(第7、8、9条)
作者: goenitzx   2016-06-09 16:17:00
日方也不将第十条视为将台湾交移给中华民国的意思
作者: kauosong (如何一少年,匆匆已白头)   2016-06-09 16:22:00
大哥,除了第10条还有其他条你要不要也解释一下啊?这些条约都讲清楚了,台湾就是回归中华民国硬ㄠ硬ㄠ要字眼,就跟DPP一样重启叫做并联一样第十条http://imgur.com/uReVQDS
楼主: troysky (冬弈)   2016-06-09 16:26:00
有没有字眼没关系,先把这些历史放一边。你应该也支持台湾的民主自由、独立自主吧,那大家应该是同一国的阿。
作者: geordie (Geordie)   2016-06-09 19:23:00
第一四条 本约应分缮中文、日文及英文。遇有解释不同,应以英文本为准http://goo.gl/wnYTOF 英文本 也是
作者: kauosong (如何一少年,匆匆已白头)   2016-06-09 21:15:00
两国签约应该以自己官方文字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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