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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为洲 FB
为什么办不了,ㄧ次搞清楚!
大马诈骗集团嫌犯,人抓回来,直接在机场全部释放!举国譁然!为什么?
我用最简单的方式,让大家ㄧ次弄懂(希望):
1,刑法第七条规定,本国人在他国犯罪,所犯罪行,最低刑期三年以上,才能侦办。
目前刑法339-4条集体诈欺罪刑度,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因此只要嫌犯没在本国犯案
,司法单位无法侦办。
解决方案,废止第七条规定或提高339-4条最低本刑至三年以上。(已经有委员提案了)
2,假设已修刑法,可以侦办了,他国相关卷证如果不提供,徒有法律也无从侦办。(这些
人只骗大陆人)
目前两岸依据“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处理相关事宜,提供卷证需经双
方协商,并无强制拘束力。
3,假设对方愿意配合,提供卷证让我方扣押人犯着手侦办,将来审判也未必能够定罪,
因为这些是所谓“传闻证据”,并不能做为法院判决的依据,而传唤相关证人、受害人也
有实质的困难。
除非,将“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提升为法律位阶(如与美国的司法互
助协定),始能适用刑诉法159条第一项,“法律所规定者外”之传闻法则排除。
4,即使将“共打协议”送立法院审查通过成为法律,那也只是台湾的法律,对岸是否配
合侦办、交人、提供卷证,还是得透过协商机制,并没有强制拘束力。
5,在第三国抓到类似的台籍嫌犯(只对大陆人犯案)能否引渡回国审判,关键在于:台
湾对这第三国的实质影响力,以及两岸协商谈判的结果。
结论:1,修订刑法第七条与339-4。
2,“共打协议”送立法院审查立法。
3,加强与对岸协商,落实“共打协议”共同打击犯罪的实质精神,务必做到事前通知、
事中连系、事后协助。
本质清楚,何需口水?
开始来做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