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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tePolitics
Re: [讨论] 是否该修法避免两公约施行法被滥用?
楼主:
moondark92
(明星黯月)
2016-04-03 19:43:15
※ 引述《AskWhat (问沙小......朋友)》之铭言:
: 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 第六条第一项
: 就是在告诉你,每个人都有上天赋予的生存权,任何人之生命不得无理剥夺。
^^^^
: 白话文翻译:
: 就是任何人都不得被判死刑。
怎么"无理"两字消失了?
正确翻译: 任何人都不得被"莫须有"判死刑。
: 第六条第六项
: 本公约缔约国不得援引本条,而延缓或阻止死刑之废除。
^^^^^^^^ ^^
: 白话文翻译:
: 就是在说,你这个国家虽然还有死刑,本公约第六条容许你这个国
: 家,在没有废除死刑之前,可以对犯情节最重大之罪的人科处死刑
: ,但也不是可以让你拿这个理由,来延缓或阻止死刑之废除。
: 换句话说,第六条第二项,是为了让还没废除死刑的国家,先把可
: 以判死的罪,限缩在‘犯了情节最重大之罪’,其余的罪都不能判
: 死刑,但最终目的是达到 第六条第一项 的目标,也就是任何人都
: 不得判处死刑(包括犯了情节最重大之罪的人)。
: 更清楚地说,第六条第二项,不是本公约缔约国可以拿来延缓或阻
: 止死刑废除的依据或理由。
先来看两句话好了
(1)法官不得援引非法取得之证据,而判被告有罪
(2)法官不得判被告有罪
阁下觉得上面这两句(1)和(2)是相同意思吗?
那下面(a)和(b)不同应该也不会很难理解吧?
(a)本公约缔约国不得援引本条,而延缓或阻止死刑之废除。
(b)本公约缔约国不得延缓或阻止死刑之废除。
现在我国的状况本来就没有要废除死刑,更无必要援引该公约来延缓/阻止死刑废除
作者:
AskWhat
(问沙小......朋友)
2016-04-03 20:23:00
我每天五篇的扣大用完了....用
#1N0FTvgf
回应你....
http://www.judicial.gov.tw/rights/
参考(一)2、3、4、5不管司法院的主管法令及行政措施、判决书、大法官解释、决议或释函,都有引用这两个公约....为什么?因为这两个公约已经经过立法院通过,是国内的法律....不是你可以选择爱用不用的....
楼主:
moondark92
(明星黯月)
2016-04-03 20:34:00
如果如阁下所说用(b)句即可,何需画蛇添足中间夹上"援引本条,而",文义这么明显...
作者:
AskWhat
(问沙小......朋友)
2016-04-03 20:37:00
所以是我国司法院搞错这两公约了?
楼主:
moondark92
(明星黯月)
2016-04-03 20:41:00
司法院哪边写要废死了?重点在于废死并非两公约原味,而是被加料了...其他司法院引用两公约的部分在下都没意见"(一)2规定检讨及策进作为" 好像完全没提废死喔4那一串大法官解释也没有一个在讨论死刑存废5也没看到,至于3是裁判书不能代表司法院,只是个别法官心证的结果...
作者:
nakayamayyt
(中山)
2016-04-03 21:37:00
两公约师刑法规定国内法规要照两公约改 没照改的就大家各自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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