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务员服务法第13条
: 公务员不得经营商业或投机事业。但投资于非属其服务机关监督之农、工
: 、矿、交通或新闻出版事业,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两合公司之有限责任
: 股东,或非执行业务之有限公司股东,而其所有股份总额未超过其所投资
: 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 公务员非依法不得兼公营事业机关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监察人。
: 公务员利用权力、公款或公务上之秘密消息而图利者,依刑法第一百三十
: 一条处断;其他法令有特别处罚规定者,依其规定。其离职者,亦同。
: 公务员违反第一项、第二项或第三项之规定者,应先予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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