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安您好 你要的法条在这里
第 131-1 条
搜索,经受搜索人出于自愿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但执行人员应出
示证件,并将其同意之意旨记载于笔录。
※ 引述《GO19870325 (GO19870325)》之铭言:
: 依照蓝蛆护航逻辑来说
: 没搜索票就签个被搜索自愿意愿书
: 连个程序正义都没有
: 我要杀人我先给被杀者签个
: 被消失自愿意愿书在来执行任务
: 到法官面前我一定没事啊
: 他都自愿了我客气什么
: 这群蓝得发紫国民党的中间选民
: 来回答我啊
今天的争议在于,当事人是否有是非辨别能力?是否非出于强暴、
胁迫、利诱、诈欺或其他公权力之不当施压所为之同意,我想这才是将来
在法庭上攻防的重点!
裁判字号: 最高法院 102 年台上字第 2404 号 刑事判决
裁判案由: 强盗
裁判日期: 民国 102 年 06 月 14 日
裁判要旨:
刑事诉讼法第 131 条之 1 规定之受搜索人自愿性同意搜索,系以执行
人员于执行搜索前应出示证件,查明受搜索人有无同意之权限,并应将其
同意之意旨记载于笔录,由受搜索人签名或出具书面表明同意之旨为程式
规范,并以一般意识健全具有是非辨别能力之人,因搜索人员之出示证件
表明身分与来意,均得以理解或意识到搜索之意思及效果,而有参与该诉
讼程序及表达意见之机会,可以自我决定选择同意或拒绝,非出于强暴、
胁迫、利诱、诈欺或其他公权力之不当施压所为之同意为其实质要件。受
搜索人之同意是否出于自愿,应依案件之具体情况为综合判断,不能单凭
多数警员在场,即否定其自愿性。是以,受搜索人如始终理解并配合警员
调查,始搜得扣案之物,事后并于自愿搜索同意书、搜索扣押笔录、扣押
物品目录表及扣押物品收据上签名捺印,益征受搜索人系出于自愿性同意
搜索之意思,自不因在场警员多数致影响其意思决定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