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从万年国会解释看不当党产条例

楼主: einstean (台北捷运世界一流)   2015-12-16 01:59:28
现在一般的想法是制定党产条例,不过这种条例很明显会被宣告违宪。
(真调会就是个例子)
因为会讲到"不当"党产,那就表示这党产是合法取得的,不然就应该称
之为"违法"党产。不管大家对当年的法律怎么看待,总之它是合法的。
怎么办?跟DPPer想的相反,大法官解释才是讨党产的武器。
举个例子:万年国会
万年国会的由来
释字第 31 号
值国家逢重大变故,第1届立委、监委得继续行使职权?
解释文
宪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立法委员之任期为三年;第九十三条规定监察委员之任期为六年。该
项任期本应自其就职之日起至届满宪法所定之期限为止,惟值国家发生重大变故,事实上
不能依法办理次届选举时,若听任立法、监察两院职权之行使陷于停顿,则显与宪法树立
五院制度之本旨相违,故在第二届委员未能依法选出集会与召集以前,自应仍由第一届立
法委员、监察委员继续行使其职权。
怎么解决?
释字第 261 号
第一届中央民代得不受任期限制?
中央民意代表之任期制度为宪法所明定,第一届中央民意代表当选就任后,国家遭遇重大
变故,因未能改选而继续行使职权,乃为维系宪政体制所必要。惟民意代表之定期改选,
为反映民意,贯彻民主宪政之途径,而本院释字第三十一号解释、宪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及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第六项第二款、第三款,既无使第一届中央民意代表无限期继续
行使职权或变更其任期之意,亦未限制次届中央民意代表之选举。事实上,自中华民国五
十八年以来,中央政府已在自由地区办理中央民意代表之选举,逐步充实中央民意机构。
为适应当前情势,第一届未定期改选之中央民意代表除事实上已不能行使职权或经常不行
使职权者,应即查明解职外,其余应于中华民国八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终止行使职权
,并由中央政府依宪法之精神、本解释之意旨及有关法规,适时办理全国性之次届中央民
意代表选举,以确保宪政体制之运作。
所以啊,要讨党产,应该去声请大法官解释,要求解释关于当年KMT取得党产的
法律、行政命令的“合宪性”。这件事不做,去制定一个明显违宪的党产条例,
到时被大法官打脸就得不偿失了。
作者: ians20025 (P R)   2015-12-16 02:05:00
总之没这么简单,转型正义难做
作者: scarbywind (有事烧纸)   2015-12-16 02:09:00
行政命令的合宪性早就被打了,但一句时效已过你能如何?
作者: appoo (熊吉吉)   2015-12-16 03:06:00
不当党产处置条例是违背哪一条宪法啊?
作者: pagenotfound (404 not found)   2015-12-16 03:10:00
黄国昌的说法是说,KMT会把DPP的党产条例扔到大法官去释宪,大法官现在插满马英九的人
作者: CavendishJr (花学姐最高)   2015-12-16 07:22:00
三楼,可能违反比例原则不过这也得看法条订立时的技巧
作者: svip55227284 (BB)   2015-12-16 07:32:00
你不知道大法官都哪里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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