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如玄的先生司法院政风室处长黄东焄已经违反公务员服务法第13条‘公务员不
得经营商业或投机事业’之规定。
我查到的资料来源如下:
公务人员的兼差相关解释判例
http://www.nmm.ks.edu.tw/poe/%A4%BD%B0%C8%AD%FB%AAA%B0%C8%AAk%B2%C413%B1%F8%AC%DB%C3%F6%B8%D1%C4%C0%B7J%BE%E3%AA%ED.pdf
缩网址:http://goo.gl/4BgHWU
16.公务人员得否以本人或利用配偶或无独立生活能力子女之名义,从事经营不动
产买卖之商业行为。
行政院62 年4 月20 日台(62)人政三字第13772 号通函:“禁止所属公务人员
以本人或利用配偶或无独立生活能力子女之名义,从事经营不动产买卖之商业行
为系依照公务员服务法第13 条第1 项前段‘公务员不得经营商业或投机事业’之
规定予以阐释,非属新设规定,故不论在行政院函之前或之后,凡有违反上开规
定者,均应依规定办理。”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63年12 月31日(63)局三字第30386 号函
王如玄买卖军宅,也就是买卖不属于自身可以洽购的房屋,并且多次进出,
这难道没有让她的先生违反公务人员服务法吗?也就是经营不动产买卖行为?
连杂志都有她谈买买军宅的证据了,我们的监察检调难道还要继续无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