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吴碧珠举例,台北农产运销股份有限公司、台北渔产运销股份有限公司、台北畜产运销
: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也都是由市长派任,同样也须对议会进行相关业务报告;而悠游卡
: 公司有4成官股,也在此规范内。
阿,那悠游卡公司,市府持股40%,总经理或董事长又是市府的人,那就应该由市议会
邀请列席报告,对吧。
一点问题也没有。但是,问题在于这条半个字都没提到任何关于
备 询 者 有 义 务 需 公 布 与 个 资 相 关 的 条 文 耶
如果你硬要扯这涉及公众利益,之前讲过了,依据个资法,你要公布
需 有 当 事 人 书 面 同 意
当事人不同意的话,就像之前吴湿滑两手一摊说抱歉,课纲委员们不同意公开姓名
你就不能公布喔。个资法是法律,比自治条例大
宪法>法律>命令及地治法规
“议会绝对有权”如何解释?
不好意思,法律就是法律,一个字一个符号都不能更改,请不要丢大英帝国的脸,谢谢。
连法律位阶的东西都搞不清楚,还当议长,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