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明我支持死刑 而且要广泛地用在某些极重大恶徒
但大家对于泯灭人性 定义不一
什么才是台湾人民情认定的极大恶行 应该予以唯一死刑
我先说我列举的 ......
1). 残忍杀人 (长期受虐/受暴本人或家属 经查证属实 可依情大大减刑)
2). 杀害亲人 (长期受虐/受暴本人或其他家属 经查证属实 可依情大大减刑)
3). 严重/连续性犯罪/严重性虐待
4). 制造黑心食品 情节非常重大 (例如黑心油/黑心豆干/毒米/塑化剂)
→ 此外 重罚不法利益三倍
5). 破坏生态环境 情节重大 不可或是难以回复
→ 此外 重罚环境修复估价三倍
6). 重伤害罪行 导致被害人身心俱创 (毁容/肢体残害/)
7). 酒驾致死 唯一死刑
8). 从事恐怖活动 造成大规模死亡
9). 大规模倒债/卷款/吸金 金光党行为 情节非常重大
10). 虐杀婴孩/儿童
这样合理吗 大家讨论看看
欢迎给予建议以及各位的观点 感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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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晓得这要的法令颁布后 会不会空有法令
法官在酌情时 都会避免使用"重大"一词
然后通通都变成情节轻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