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推 deepvoice13: 我还在期待您的大作:如何实际推动住民自决 04/09 12:34
: → deepvoice13: 请快指点台湾人几招吧 04/09 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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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澎国际法法理建国程序】
依照国际法法理,中华民国目前与台澎的关系是属于“受委托代管理者”与“被委托代管
之殖民地”的关系(注),因此,台澎若要依国际法法理完成建国,主要有三大步骤:一
、中华民国宣布中止代管,二、台澎住民住民自决建国,三、代管事务之清算与整理。
一、 中华民国宣布中止代管。
由中华民国总统代表中华民国向台澎住民及国际宣布“由于台澎住民已有能力维持一个正
常运作的经济与社会环境,并具有自我防卫的力量,故自即日起终止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受
盟军委托之代管任务。我政府并将依据联合国宪章第一条第二项揭示之自决原则协助台澎
住民完成住民自决”。
当中华民国总统完成这项宣布后,中华民国对台澎的代管身分就正式解除。台澎在国际法
上的地位恢复为1952年4月28日旧金山和约生效时的状态:“原殖民国(日本)放弃一切
权利的前殖民地”。而台澎住民将在中华民国宣布中止代管后,透过民主程序成立暂时管
理台澎地区的“临时政府”。这个临时政府最主要的任务,就是举办具国际法效力的住民
自决公投。
不过,在台澎住民完成住民自决程序前,中华民国原有的机关仍应继续运作,其军队应继
续守护台澎地区,且中华民国政府及其官员不可移转、处分、销毁或隐匿任何原本属于台
澎住民的物资或任何当时登记在中华民国名下但原本属于台澎住民或前殖民政府(日本)
的物资、财产。
二、 台澎住民依联合国宪章第一条第二项自决原则完成住民自决建国。
其实,依照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所形成的“解放殖民地”共识,原为日本殖民地的台澎
在二次世界大战后,本应和其他殖民地一样,在日本依1952年4月28日生效的旧金山和约
放弃一切权利后,依自决原则决定主权归属。但因为历史及国际政治上的诸多原因,使得
台澎一直被中华民国政府代管,导致一直无法真正完成具国际法意义的住民自决程序来解
决主权问题。而当中华民国正式宣布中止代管后,在台澎住民授权下成立的“临时政府”
便可举办“具国际法效力的住民自决公投”来决定台澎主权的未来。
必须要注意的是,由于“解放殖民地”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形成的国际共识,而不是任何
一个国家国内的法律规范,所以除非前殖民地的居民对于住民自决公投的进行方式另有其
他约定,否则“前殖民地的住民自决公投”应依循最基本、最单纯的“普通多数决”原则
来进行。因此,台澎住民的住民自决公投绝对不会也不应该依据用来处理中华民国内政的
中华民国公投法来进行。更何况中华民国政府此时已经中止代管,其公投法对台澎住民自
然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由于中华民国在前述第一步骤中,除了宣布中止代管外,也宣布将协助台澎住民完成住民
自决,所以中华民国行政院应编列“协助台澎住民进行住民自决”的相关预算送中华民国
立法院审核,并于审核通过后执行,以协助台澎住民完成自决。
三、 代管事务之清算与整理。
在台澎住民依据前述第二点的说明依住民自决公投决定建立新国家后,台澎住民将正式建
立其国家政府,并开始进行制宪程序。
中华民国政府应在台澎住民的国家政府成立后,将其名下所有原本属于台澎住民及前殖民
国(日本)的物资、财产(例如在战后被登记为中华民国国有的日产)移转至新政府名下
。此外,对于中华民国在代管台澎期间所产生或制造的一切法律状态、法律事实及法律契
约,新政府也将依据新制定的宪法精神逐一审核,对其中必要且合理的部分予以承认,对
不合理的部分(例如退休制度)于修改后承认、不予承认,或恢复原有状态。
在中华民国与新政府完成所有代管事务的清算与整理后,中华民国对台澎住民的责任将彻
底结束,而台澎住民也将拥有一个在国际法法理上不折不扣的主权国家。
注:之后将于本专页进行详尽说明,敬请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