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议题战的好好玩啊,可是怎和小鲁学的法律一堆怪怪的不像啊??
这真的搞得我好混乱啊!!
首先行政命令一堆都错误解释,
行政命令法官根本不需要去释宪,才拒绝适用。
根据大法官解释137号,本来就可以自行拒绝适用
所以声请释宪也没有任何必要。所以到底在炒虾小?
再来不知道哪位板友提出啥"判断余地"
判断余地目前是在行政诉讼中适用,
那是否可以移植到刑事诉讼,则还是有问题吧!!
基本上判断余地是在行政诉讼中,法院没有能力去判断
在专业性判断下,给予行政机关的尊重。
但是,目前的是刑事诉讼,所以可否一体适用?
还是应该分别考量?我没结论,但两说我都可以想像基本理由。
所以综合说一下
国防部命令不拘束法院,法院本就可以自行判断,检察署亦然。
判断余地适用在行政诉讼上,是否可用在刑事诉讼的话,是否适用?
中间少了很多推理和理由。
怎我一个小鲁学的法学和版上前辈差那么多,是我太鲁还是我们学不一样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