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有这种国军,干嘛需要军法庭?

楼主: ns954411 (ns954411)   2015-04-07 19:08:09
这议题战的好好玩啊,可是怎和小鲁学的法律一堆怪怪的不像啊??
这真的搞得我好混乱啊!!
首先行政命令一堆都错误解释,
行政命令法官根本不需要去释宪,才拒绝适用。
根据大法官解释137号,本来就可以自行拒绝适用
所以声请释宪也没有任何必要。所以到底在炒虾小?
再来不知道哪位板友提出啥"判断余地"
判断余地目前是在行政诉讼中适用,
那是否可以移植到刑事诉讼,则还是有问题吧!!
基本上判断余地是在行政诉讼中,法院没有能力去判断
在专业性判断下,给予行政机关的尊重。
但是,目前的是刑事诉讼,所以可否一体适用?
还是应该分别考量?我没结论,但两说我都可以想像基本理由。
所以综合说一下
国防部命令不拘束法院,法院本就可以自行判断,检察署亦然。
判断余地适用在行政诉讼上,是否可用在刑事诉讼的话,是否适用?
中间少了很多推理和理由。
怎我一个小鲁学的法学和版上前辈差那么多,是我太鲁还是我们学不一样法律
作者: violetking (梦想就在前方(♂))   2015-04-07 19:15:00
什么时候有乡民论罪需要推理的误解??
作者: trohlens (SOSO)   2015-04-07 19:24:00
第18条"适用本法之要塞、堡垒,由国防部以命令定之。"因此在判断是否为要塞堡垒的部分 法官应该要尊重国防部不论是否为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 这是我的观点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刍)   2015-04-07 19:28:00
你会被说不爱国
作者: trohlens (SOSO)   2015-04-07 19:41:00
事实上检察官也要函文请国防部认定http://ppt.cc/uxQE
作者: stonecold25 (Bartista)   2015-04-07 20:18:00
要塞堡垒法是本质行政法吧,为啥不适用判断余地?
作者: trohlens (SOSO)   2015-04-07 20:40:00
附属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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