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情] 漂流木一事...明明就很单纯

楼主: shinbird (爆肝就要喝愛肝)   2015-03-23 09:04:56
: 根据
: 中华民国一百年六月二十七日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农林务字第1001741204号函修正第三点
: 刚刚仔细查了 20110627的第三点修正事项
: 之前 (七)公告自由捡拾清理:
: 1.公告自由捡拾清理时,以捡拾枝梢材、残材及不具标售价值之木材为原则,并应于公告中述明:捡拾清理时,若发现漂流木上有国有、公有、私有注记、烙印或属针叶树一级木、阔叶树一级木(例如红桧、扁柏、肖楠、榉木、牛樟等)足以认定为国有漏未注记之大径木者,由拾得人于捡拾后通报当地林务局林区管理处或直辖市、县(市)政府依民法八百十条拾得漂流物规定办理。
: 修正后 (七)公告自由捡拾清理:
: 1.公告自由捡拾清理时,应于公告中叙明:自由捡拾漂流木,发现漂流木上有国有、公有、私有注记、烙印者,由拾得人于捡拾后通报当地林务局林区管理处或直辖市、县(市)政府保管并依民法八百十条拾得漂流物规定办理。
: 其余事项与附件都无更改
: 这样代表这新闻所说的 ??

: 即于同年6月27日修正注意事项,漂流木上若无国有、公有及私有的注记,不管漂流木种类、材积,人民可在公告后自由捡拾
要看第七项之前,请先看第六项好吗?
(六)不具标售价值漂流木之处理:漂流木由林业主管机关辨识非属针叶树一级木、阔叶树
一级木等贵重木,且评估处理之费用高于林产物价金,而认定不具标售价值时,经各该清
理单位打捞清理,并经会同相关机关认定已无影响桥梁、河川行水、水利设施安全与营运
、环境清洁、港区航行之虞,得交由各该清理单位负责清除、再利用或作其他妥适之处置
,必要时请当地环保或消防单位协助。
是不具第(六)项条件的漂流木才开放公告自由捡拾。
不要一直跳过第六项就直接看第七项。
法条是有前后顺序跟逻辑的。
后项只能依前项未交代之部分行使。
能开放自由捡拾的第七项规,至始至终不论修改几次,都不能违反前项,也就是第(六)项
作者: wenge321 (wen)   2015-03-23 09:09:00
推妳了 有人会说命令牴触法律无效 同一个注意事项里 又是命令 又是法律 怪怪!!
作者: Roy22 (R.H.)   2015-03-23 09:48:00
就是发现第七项有部分多余修掉 这都可以瞎掰是放宽 唉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