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认真回一下这一段
: 乡长就是没专业又爱呛
: +=讲原子弹、提卫生局是好笑了点
: 但是谁说不可能会有人携带放射性物质上捷运?
下面原能会法规就摆在那里,没人会白痴冒着被偷的风险去捷运
(被偷一定要回被国际原子能那边,台湾就有一年没作好通报被联合国逮到记点)
: 谁说不可能有恐怖分子选在台北交易?
我要是T,我不会白X选择台北这种地方进行
: 之前柯p在讲说要演习飞机撞大楼大家当笑话看
: 911发生之前也没人想过有人敢在美帝老家闹事
: 结果?
拿美帝上空来比喻前,请先看看美帝打多少场仗
台湾? 我要是IS,我无聊去找台湾撞几架飞机干嘛? 都马要挑对金融
影响最大的区域去打去作出恐慌
: 核灾在法令中央归原能会管,可是地方根本没有对口机关
: 所以就是卫生环保消防三选一,各县市就看首长怎么决定
: 郝会讲说不可能有辐射灾害可能才是没sence
: 上一个没sence的造成东京地铁沙林毒气事件
: 坏冰龙只是运气好而已
来来来,又刚好有一个LOL来被直升机第二招带走的人给我赚经验了
http://www.npf.org.tw/post/3/14200
一、真实世界的核灾长什么样子?
首先我们要先厘清:反核人士口中的核灾,是怎么样的核灾?长久以来,反核人士总把核
灾描述成核电厂周围变成一座死城,空气中充满了辐射落尘的恐怖世界,这大概是受到科
幻电影误导而产生的印象。
真实世界中,人类历史上最严重的核灾是什么呢?答案是1945年发生在日本的广岛和长崎
原子弹爆炸。广岛约有90,000-166,000人因核爆而死亡,长崎则有60,000–80,000人死
亡。当然,我们都知道现在的广岛和长崎都不是死城,而是非常繁荣的都市。
若只论核电厂造成的核子事故,则有三次大规模的核灾:1979年的美国三哩岛事件、1986
年的苏联车诺比事件、以及2011年的日本福岛事件。这三起人类史上最严重的核电厂事故
,造成的伤亡甚至远远不及工安或消防意外。
三哩岛事件是运转员的操作失误,导致#2机组的反应炉发生炉心融毁的现象。但围阻体发
挥了良好的防护功效,只造成少量放射性物质外泄,周围居民所受到的辐射相当于进行了
一次胸部X光照射的辐射剂量,死伤0人。而#1机组在核灾后持续运转,并获准延役20年,
预计2034年退役。
车诺比事件则是当时的#4机组违法关闭安全系统进行危险实验,且苏联式的RBMK反应炉采
取正反应度系数的设计,先天有失控的风险。这对于西方国家使用的轻水式反应炉来说,
是物理上不可能发生的情况。最关键的一点,则是车诺比核电厂根本没有围阻体,故造成
大量的辐射外泄。即使如此,确定因为车诺比核灾辐射而死的人,只有56人。包括47名救
灾人员,9名罹患甲状腺癌的儿童。其余#1、#2、#3机组在核灾后也持续运转,最后一座
机组到2000年才退役。
再来
http://erss.aec.gov.tw/law/NewsContent.aspx?id=124
订定境外核灾处理作业要点
主管机关: 核能技术处
发文机关: 核能技术处
发文日期: 103.05.21
发文字号: 会技字第1030008776号 函
异动性质: 订定
生效日期: 103.05.21
主 旨: 订定境外核灾处理作业要点
法规名称: 境外核灾处理作业要点
法规内文:
一、目的
当境外发生核子事故或核弹爆炸事故时,为提供国内相关机关启动境
外核灾应变之作业程序及任务分工,采取有效应变措施以确保国人健
康与安全,特订定本要点。
二、适用时机
境外发生核子事故或核弹爆炸事故致放射性物质外释,经行政院原子
能委员会(以下简称原能会)研判对我国有影响或有影响之虞时。
三、作业程序
(一)二级开设
1、 开设时机:事故国或大陆地区发生国际核能事件第五级事故或核
弹爆炸事故,或事故国或大陆地区通报放射性物质有限外释,经
原能会研判有开设必要者。
2、 参与机关(单位、团体):由原能会通知行政院灾害防救办公室
(以下简称灾防办)、外交部、经济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以
下简称海巡署)、国防部、行政院大陆委员会(以下简称陆委会
)、交通部(中央气象局)等机关,成立“ⅩⅩ(国家或地区
及核能电厂或核弹爆炸地区名称)核子事故或核弹爆炸事故跨部
会二级因应小组(以下简称本小组)”,处理各项紧急应变事宜
,并视灾情状况,经报请召集人同意后,通知其他机关(单位、
团体)派员参与。
3、 直辖市、县(市)政府:由原能会通知事故可能影响地区之直辖
市、县(市)政府灾害应变因应小组集结待命。
(二) 一级开设
1、 开设时机:事故国或大陆地区发生国际核能事件第六级(含)以
上事故或核弹爆炸事故,或事故国或大陆地区通报放射性物质明
显外释,经原能会研判有开设必要者。
2、 参与机关(单位、团体):由原能会陈报行政院并通知二级参与
机关及内政部、财政部、教育部、卫生福利部(以下简称卫福部
)、行政院环境保护署(以下简称环保署)、行政院农业委员会
(以下简称农委会)、科技部、侨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侨委会)
等机关成立“ⅩⅩ(国家或地区及核能电厂或核弹爆炸地区名称
)核子事故或核弹爆炸事故跨部会一级因应小组(以下简称本小
组)”,并视灾情状况,经报请召集人同意后,通知其他机关(
单位、团体)派员参与。
3、 直辖市、县(市)政府:由原能会通知事故影响地区之直辖市
、县(市)政府成立灾害应变因应小组,处理各项紧急应变事宜
。
(三)二级开设时,本小组置召集人一人,由原能会主任委员担任,综理
国内各项因应措施,副召集人一人或二人,由召集人指定之,襄助
召集人处理各项因应措施事宜。本小组发言人,由召集人或召集人
指定人员担任。
一级开设时,小组召集人由行政院指定之,副召集人及发言人比照
前述规定办理。
(四)各参与单位、机关应指派办理灾害防救业务,熟稔救灾资源分配、
调度,与获充分授权之简任十二职等以上职务之专责人员参与本小
组运作,统筹各该机关相关因应措施及协调事宜,并另派幕僚人员
参与执行各项应变事宜。
(五)本小组任务如下:
1、境外部份
(1) 严密监控境外事故发展及影响。(原能会、外交部、经济部、
海巡署、国防部、陆委会、交通部等)
(2) 旅居事故地区国人安全协助。(外交部、交通部、内政部、陆
委会、侨委会、原能会、教育部等)
(3) 蒐集国际间对于事故灾变之因应措施,以供调整我国相关因应
措施及任务分工之参考。(外交部、陆委会、原能会等)
2、边境部分
(1) 事故地区入境旅客及宠物之检测。(原能会、交通部、国防部
、 农委会等)
(2) 事故地区进口货物(食品、农产、水产食品等)之管制。(卫
福部、农委会、原能会、交通部、财政部、经济部等)
(3) 我国渔船作业海域之监控及渔获之检测。(农委会、原能会、
海巡署、科技部等)
(4) 运输机具、进口货柜(物)之外部辐射侦检及除污。(交通部
、财政部、国防部、原能会等)
3、境内部分
(1) 辐射侦测网及资讯判读。(原能会、海巡署、国防部等)
(2) 新闻媒体处理。(原能会及各相关机关)
(3) 民众防护行动之执行。(原能会及地方政府)
(4) 国内核能电厂安全检查。(原能会、经济部等)
(5) 蒐集国内因境外核灾致辐射污染而遭受之损失资料,以供日后
研议跨国求偿之用。(原能会及各相关机关)
http://erss.aec.gov.tw/law/LawContent.aspx?id=FL011948
法规名称: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送规则
公发布日: 民国 60 年 12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国 96 年 12 月 31 日